关于是否应该对学生进行体罚。

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方法也是如此。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和惩罚是教育者控制受教育者行为的两种常用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使教育者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体行为与结果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是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模式。

奖罚法是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由教育者主导的教育方法,属于外在激励功能。当受教育者没有自发的努力学习和自我管理的内在动力时,教育者通常采用表扬、奖励或批评和申斥的方式。

奖励方式包括一般表扬、表扬、物质奖励等。,而惩罚方式一般包括批评和更严重的处罚和罚款。

奖励作为一种积极的、强化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活动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美国著名教育家卡内基说过“赞美他人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是情感交流的需要”,可以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心理学家詹姆斯曾说过:“人性最深层的本质是对关注的渴望”,可见回报的重要性。“奖励”是对学生正确认识和行为的肯定或高度评价。适当的奖励可以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增强学习动力,改善教育活动的氛围。在学校教育中,经常会看到一些成绩一般甚至有些不足的学生,因为表扬等教育方式的正向强化,坚定了自信心,增加了自主学习和探索知识的欲望,因为“皮·格力·翁效应”而真正成为尖子生的成功范例。

但是,如果奖励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不是一种普通的教育手段,它就应该是一种教育艺术。教育者在实施这种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要求:1。奖励的方向不仅仅是成功的结果,还包括取得成就的过程,即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动机、态度、学习风格和意志力。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是适当的。频率指的是颁奖时的奖项。奖励不能无原则乱用,使之成为逐渐降低效果的手段。度是指奖励的高低应该和成就的高低相等。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有效性。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要注意奖励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行为正确后不久,以加深记忆,增强有效性。至于奖励对象,一些胆小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心稳定、表现傲慢的学生则会因为奖励过多而受到伤害。所以奖励要统一公平,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应该多种多样,从点头认可到口头表扬,再到具体形式的奖励(证书、奖品、奖金等。)要适当灵活使用。4.无论什么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该是精神鼓励。鼓励的外在符号可以是奖品、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谨慎使用物质奖励外,还要尽量引导学生把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作为第一位。5.奖励要尽可能针对全体学生,这样才能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效果。6.奖励标准要适度。如果奖励条件高,不容易做到,你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了;奖励条件太容易了,你很容易就能得到,你的兴趣不高,奖励的效果也不能持久。根据不同对象,必要时可以分层分层次实施,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胜出。

奖励也会有负面影响。过多的、不及时的奖励,会把目的或目标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位置,导致“只做有奖的事”,影响以后的“价值观”。在一个集体中,有奖励就有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只有少数人赢,赢的人自然会兴奋一阵子,而努力学习的人则会望而却步。而且内心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学习动力。当然,也不能滥用奖励作为唯一手段。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或负强化,是一种严厉的手段,使人在教育活动中产生非常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家和实践者也认识到了惩罚的教育性。比如中国古代教育,就特别强调“一声惊醒”的教育功能。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培养学生抵制诱惑、战胜诱惑的能力。”

所以,就像奖励不一定构成教育方法一样,惩罚也不一定与教育无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正确使用惩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意识到问题,以及惩罚意味着老师的爱、仁慈和尊重。当学生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决定不再重犯时,他们应该免于处罚。2.处罚时一定要查清事实,做到公平合理准确,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处罚的主观情绪化和随意性,不能偏激。体罚是严禁的,因为它不仅伤害身体,也伤害自尊。& lt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