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批准,2002年2月1实施)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烹调油烟对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烹调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自1,2002年起实施。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单位运营过程中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单位的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庭油烟排放。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条件下的干烟气值。

3.2油烟

指在烹调和加工食品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类、有机物及其热分解或热解产物,统称油烟。

3.3城市

城市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3.4餐饮单位

位于同一建筑内、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烟灶均算作一个餐饮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没有任何油烟净化设施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油烟的百分比。

p =(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处理设施后的烟尘浓度,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