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正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重要形式。应该怎么写?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分享。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由于种种原因,抢劫问题依然突出。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加强对抢劫罪构成和抢劫罪定罪的探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为基础,全面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的各种状态和特点,以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的几个要件。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的下限入手,通过犯罪手段分析暴力问题。在第四、五、六、七章中,笔者从不作为与默示胁迫的胁迫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动产与财产利益、对象是否侵害A的人身权并当场取得B的财物等方面,研究了几种常见的、疑难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抢劫,社会危害性犯罪,非刑事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序.................................................(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第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通过犯罪手段实施暴力......................................(4)

四。不作为的胁迫和劫财的暗示胁迫是否构成抢劫罪..............................(5)

动词 (verb的缩写)不动产和财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7)

6.以侵犯甲方人身权的手段当场取得B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10)

谢谢你.......................................(10)

抢劫罪是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的发生,而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简明性和概括性要求,法律不可能清晰全面地表述所有的实际情况。抢劫的许多方面一直被讨论。首先,就罪与非罪而言,它是一个首要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和起诉。本文试图选取对定罪有重要影响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实施抢劫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是抢劫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使抢劫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抢夺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行为。暴力是指击打或胁迫被害人身体,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只要暴力足以克制对方的反抗,不要求实际克制对方的反抗,也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反抗的行为。强制可以通过语言,也可以通过动作和手势。它的特点是,不交付财物,不反抗,就会立刻意识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比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毒死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导致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的伤害可能是放任心理。因为不一定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所以从整体上看,抢劫的故意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并受到刑罚的处罚,根本原因在于它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来说,如果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会达到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况并不总是这么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是从复杂的实际犯罪情况中概括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而不是全部。犯罪构成中没有包括的许多方面,如犯罪的动机、形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保障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期采取较重或较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况的变化(如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投机倒把罪与非罪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都会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有很多,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完全具备,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各个方面,其社会危害性就会降低,不足以作为处罚标准。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地使罪刑法定相适应,确保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中赋予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关注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很多不妥当的地方。比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刑法没有像盗窃罪那样要求财产数额,14以上的公民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甚至刚满14岁的学生,都是因为轻微的暴力行为,比如打几个耳光,踢几脚,向同学要几块钱,而被拘留、逮捕、以抢劫罪起诉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如上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和公众心理,分析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的最低刑期是三年监禁。如果以抢劫罪对本文列举的这类行为定罪量刑,无论从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追求罪刑相适应以达到预防目的的角度,笔者认为都是不妥当的。而且,虽然刑法对抢劫罪的财产数额没有下限,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约束力。当然,对于一些数额较小但手段严重的抢劫财物行为,应当依法严惩。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将这两种权利被侵犯的程度结合起来,才能说明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三。通过犯罪手段实施暴力

“暴力行为”是最常用的抢劫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等权利,还包括捆绑、强禁闭、扭打、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形式。抢劫的暴力行为必须当场实施,是以当场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手段实施的。这种暴力的对象一般是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本人,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对这些人实施暴力,才能非法占有财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与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密切关系的在场人员也可能遭受暴力。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的必备要件”的认识相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暴力的上下限有不同的理解。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作为当场抢夺财物的手段,将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谁为了事后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先杀害被害人,就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不是抢劫[1]。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暴力的下限没有明确的认识,难以把握。前苏联、日本、朝鲜等国明确规定,暴力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健康”或“足以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2]。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的下限,理由如下:

第一,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对说明一个抢劫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认为财产数额可以没有下限,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不合理的。

二、暴力抢钱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使被害人害怕、无力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抢钱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意通过这种暴力行为当场取得钱财,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抢劫,就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无论这种暴力行为是否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受害者的身体状况都不一样。有时,严重的暴力可能不会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受害者的反抗,而有时轻微的暴力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后者成立,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第三,轻暴力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与胁迫抢劫相当。强制暴力,无论有多严重,终究只是现实可能性,并不会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伤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哪怕是最轻微的暴力,对社会的危害也比强制更大。前者定性为抢劫,后者不一定是抢劫,没有道理。

第四,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如果承认暴力下限的存在,由于“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很容易导致对执法的不同理解,从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就像理解“财产数额没有下限”一样,不能只考察两者本身,还要结合两者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不作为胁迫和暗示胁迫是否构成抢劫罪?

习惯性理解的强制和暴力一样,是一种主动行为。但是不作为也能建立强制。在实际情况中,经常会出现通过不作为的强制手段当场拿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