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反垄断法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抱歉,你是谁?这个信息我也找不到...你在金融什么班?....

我给你一些现成的东西:

中国的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和局限性,但永远不能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是我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经过十几年的争论博弈、反复妥协,《反垄断法》终于颁布。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地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里程碑,它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但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和退让,有人悲观地认为反垄断法会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应大于实际意义。

那么,你怎么看待中国的反垄断法?

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

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中国的反垄断法都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公认的、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认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它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是在19年底20世纪初制定的,当时资本主义正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此时,市场机制已经越来越成熟和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为避免“双输”竞争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和辛迪加。西方国家认识到信任对竞争机制的破坏及其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威胁,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誉为“经济宪法”和“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过程,而是自上而下的谨慎探索和“自觉”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共权力不断向市场转移,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步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普遍存在,对市场机制的最大威胁不是西方意义上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以限制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

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制定的反垄断法,虽然形态相似,但“精神相似”的并不多。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纠正市场机制的人为扭曲,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市场经济的特定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负责维护竞争,还要“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大竞争机制作用的利器。

依法规制行业和垄断行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受管制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以及依法(或依据政策)设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排他性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我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垄断企业表达了严重关切,要求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对此,反垄断法草案几经修改,最终对管辖权采取了妥协的态度。一方面肯定了其垄断地位和垄断力量,另一方面又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反垄断法对行业和垄断企业的控制适用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解决和完善。这足以说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有两个误区需要澄清:一方面,有人认为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法的适用非此即彼“格格不入”;如果政府对某个行业进行了监管,就意味着该行业免于适用反垄断法。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意味着对这些企业进行限制甚至拆分。

事实上,管制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反垄断。随着放松管制成为全球趋势,各国逐渐形成* * *认识,即在实现管制目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适用反垄断法,使对竞争的损害最小化。比如,如果设立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管这两种方式都能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就应该采取事后监管,把对竞争的损害降到最低。对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没有根据专门的法律(或政策)及其衍生的对市场准入、商品或服务定价等方面的限制来挑战其垄断地位。,但垄断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认识,在国内也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虽然现行《反垄断法》对依法规制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回避态度让人对此心存疑虑,但立法过程中各方代表的激烈角力足以说明,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简陋的国家,对竞争环境的渴望和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维,这与我们过去看到的赤裸裸的保护和密不透风的规制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毕竟尊重市场经济,遵循市场规律的趋势是无法改变的。与不尽如人意的结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过程没有理由不让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

竞争文化的缺失与培育

与立法者对竞争概念的理解相比,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缺失令人担忧。

所谓竞争文化,可以理解为全社会为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而形成的一种认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商业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到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竞争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在公共场合的价格协调和串通,就像盗窃一样,是极其‘原始’和恶劣的违法行为。在美国,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监禁。在国内,不仅很多经营者对此毫无概念,甚至行业协会也参与指导组织,公开协调串通价格。这恐怕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法律观念淡薄的问题,更是市场环境下企业竞争文化缺失的最突出表现。此外,一些政府对竞争的概念一无所知,发展经济的思维不成熟,喜欢站在市场经济的最前沿,用心良苦地指挥企业定价。这种行为也很讽刺。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布是竞争文化培育和建设中最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也将是一个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以及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将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和竞争意识的培养,也会促进这种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不完善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发展进步。这些都是我们期望看到的,我们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实现。

总之,中国的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和局限性,但我们永远不能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认清这一点,是我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一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