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

法律解析: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保证责任的,关于保证独立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关于保证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以外,法人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作出书面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