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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森林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为了践行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为了践行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

第三条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发展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度。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和金融措施,支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森林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