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正义与法治的力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重要位置,着力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关于提高省部级领导干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究
邱在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建设和谐无锡、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题研究,结合无锡的实际和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行路径和有效途径。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正义有一张千变万化的脸,它是多变的,可以在任何时候呈现不同的形状,有着非常不同的面貌”。①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相对接近,差距不要太大。从法律的角度看,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和统一。从伦理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对人类需求的合理满足。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就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有效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概括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平等和司法公正。
第二,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
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经说过,“我们必须公正。不公破坏秩序与和谐,是最大的恶。”当前,在建设和谐无锡和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真正做到辩证统一和协调。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和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基础。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度安排和创新、决策和措施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守,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从中受益,从而真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和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只有在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社会不公现象,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通过经济发展,还要通过法律途径。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三、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危害性
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必须正视当前社会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公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强调辩证法,造成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根据中国社科院《2003: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中的相关调查,在2002年领导干部对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问题排在第一位。
(2)就业与雇佣不公平。就业过程中存在一些性别、户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视性做法。安徽芜湖曾发生一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案”。买官卖官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已经构成职务犯罪,如近两年查处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以权谋私,买官卖官,造成权力和地位分配不公。
(3)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入学率不公平;同一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发挥潜力的机会不公平;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农民子女比例下降,贫困生比例上升。就无锡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升学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低录取标准。同时,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更加突出,贫困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入学难。
(4)社会保障不公平。相对而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状况逐步改善,而非国有单位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不尽人意,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十分有限。可以说,农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看病难”、“因病返贫”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地方国家机关医保改革比较彻底,但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同时,部分单位仍执行老办法,医保不公平问题明显。
(5)立法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机关的构成不尽合理,相当一部分人来自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阶层,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强烈。以贫困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为主的弱势群体难以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不利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些法律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6)司法不公。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注重程序和人权等问题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案件不成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有罪无罪、重罪轻判、罪刑法定不当、权钱交易、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群众反映强烈。比如,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多起某市中级法院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反映出的司法不公、不诚信等问题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7)私权保护不力。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占私权和财产,或者在私权受到侵害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名,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然后低价转让给开发商,或者以公开的市场价格转让农民土地,却从中获取差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策
深刻认识和分析当前无锡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所谓和谐正义,就是“调整相互客观存在的各方面关系,以实现众生和谐发展的* * *同一规律。”融合真善美的和谐正义是平衡万物价值的黄金法则,是程序和谐正义与实体和谐正义相融合的平台。“(2)具体来说,要重点把握三点:第一,通过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公平的实现。把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过程作为追求和实现公平的过程,在动态发展中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二是加强监管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是文明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手段,其发挥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各种侵害,以及一些人利用社会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不正常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逐步消除公平正义的政策障碍和人为障碍,同时加大反腐力度,减少以权谋私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心理的负面影响。三是充分认识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防止将其等同于平均主义或脱离特定历史条件追求公平。
(二)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所以一个社会的公平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很大的反作用。”③而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时,要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否则,将难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影响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3)维护和实现行政公正。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而政府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从市场经济的逻辑来看,应该是一样的。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安排,公平由政府管理。”实践表明,如果政府不坚持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就会严重缺失。当前要着力抓好四个方面,即把注意力从关注国有企业改革转移到社会保障和福利建设上来,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公平及相关问题,如三农问题和土地、金融、税收制度改革;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问题,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在法治建设中,公平正义需要政府来维护和实现,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4)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当前,要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建设和谐无锡、法治无锡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也要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民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