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各级作家协会?
需要出版或已经出版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批评和翻译作品,或在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第二十条同意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和翻译作品,或者在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个人会员是由本人提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两个个人会员介绍,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的团体会员意见。经过专家评审,个人会员由本协会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经本会秘书处会议批准,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扩展信息:
第二十一条赞成协会章程,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行业作家协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核同意后,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工作和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享受协会的福利设施。
第二十三条团体会员接受协会的委托,负责联系本场所或本系统内的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退出会议的自由。当会员要求退出会议时,协会秘书处会议将确认其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本协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法的,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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