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而设置的职务。教师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岗位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资格和任期。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岗位要有合理的结构。高等学校、各专业、各学科的各级教师编制,应当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

(一)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补习班、实验班、实习班、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也要讲课),经批准后参加或全部参加部分课程的讲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参与实验室建设,参与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科学技术工作。第五条讲师的职责

(一)系统教授一门或多门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作为实验室的建设,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三)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科学技术工作,参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参与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和审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教师深造;

(五)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家教、实验班、实习班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工作等教学工作。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1主要基础课或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1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发表学术报告,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科技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或参与学术论文的评审;

(三)主持或参与新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和审查,主持或参与教学方法的研究;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设计,创新实验手段或丰富新的实验内容;

(五)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生,指导教师深造;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家教、实验班、实习班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工作等教学工作。第七条教授的责任

除了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还要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需要并经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生。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熟练履行本职工作,积极承担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助教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核或者考察,确认达到本科学历水平的。经过1年以上的试用期,表明能够胜任并履行助教职责;

(二)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证明能够胜任并能够履行助教职责的。第十条讲师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取得高等学校高级助教课程结业证书;或者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要课程,具备本专业必备的知识技能和从事科技工作的能力,能顺利阅读本专业外文书籍。经过考察,说明你能够胜任并履行讲师的职责;

(二)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助教工作两年以上,具备本专业必备的知识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合格并履行讲师职责的;

(三)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助教工作满2年左右,或者取得博士学位,表明能够胜任并履行讲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