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共同发展论文如何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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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政策的特点是以工补农,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沉淀在土地上。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然的,但也导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渐形成和不断强化。
第二,改革开放后至中共十六大。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城乡经济的关联性显著增强。
第三,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战略,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断强化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初步构建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制度框架。
国家实行划时代的农村税费改革,直接补贴农民;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面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面;逐步放宽农民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限制,促进城乡平等就业,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一下。
在充分肯定城乡关系积极变化的同时,也要看到,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的势头没有得到遏制,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农村资源要素流失问题依然突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金融机构从农村向城市吸收大量资金,在农村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征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倾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工资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工资与实际劳动贡献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公共资源配置不利于农村的问题依然突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然而,由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薄弱,投资债务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深度不够,公共产品供给偏向城市,导致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差距较大。财政支农力度与国家财力增长不匹配。
“市管县”体制强化了市级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调控能力,造成了地级市县争利、财富日益向市级集中、财政投入日益向市级集中的现象,带来了县级及以下政府推动发展、提供服务所需的公共资源严重不足,加剧了“城市偏差”。
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民工市民化的矛盾依然突出。农民工进城就业,不仅希望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也渴望融入城镇。但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下,他们在城镇中仍被视为“路人”。
城镇“在经济上接纳农民工,但在社会上排斥他们”,“干活不管活”。农民工在城市落户门槛高,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无法在城镇落户,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完全的转移模式不能稳定农民的减少,也不能使土地向农业劳动力转移。
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在城镇安居乐业;同时,应允许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权益,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这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
县域经济和小城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落实“省直管县”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快建立县乡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保障基层政府基本职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依法行政直管县制度。落实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投资和土地政策,加大国家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强小城镇吸引力,把县城和中心镇建设成为生产要素集聚和承载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区域。
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重要特征。我们应从战略上协调二者的关系,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和繁荣。中国不能像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那样,等工业化、城镇化了再推进农业现代化。也不能走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农民进城成为城市贫民的发展道路,更不能在城市周边形成大量贫民窟。
要立足国情,确保在不出现农村衰落、农业衰落、农民破产的情况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强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和新型农民培养,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努力把现代文明引向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