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本科,下同),取得相应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受聘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以中级职称受聘7年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口腔类以外的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副高级职称,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副高级职称。
2.具有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以中级职称受聘5年以上。
3.具有相应的医药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以中级职称受聘4年以上。
4.具有医药卫生类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以中级职称受聘2年以上。
5 .博士后工作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三)申报全科副主任医师职称,除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需的学历和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满3年;
2.具有临床专业中级职称;
3.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证书(全科医师中级职称不需要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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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要求
申请医师高级职称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一致(临床、公共卫生、口腔医学、中医等。).申请高级护理职称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人当前医师职称的专业类别与执业医师资格的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当前职称可以作为申报一级职称的依据,但申报的专业类别必须与执业类别一致。
三、论文要求
(一)申报职称,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以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其中必须发表论文1篇,其他1篇可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应用分析文章阅读。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医药卫生或相关专业官方刊物上发表。国内正式期刊应为《湖南省高级职称卫生系列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魏翔职改办[2065 438+00]3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中收录的,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的具有统一国内刊号(CN)的期刊(/)。目录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外国出版物是否为正式期刊,应当由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所有发表的文章要求在1500字以上,个别案例、总结、补充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高级论文题目的申报。
(四)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撰写作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依据的阅读论文、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拟宣读的论文应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字数不少于1500字。需要有论文阅读证明和论文阅读所在学术会议的会议录。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请人本人科研成果或他人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报告,3000字以上,已在单位宣读。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能作为此类文章参加评审。
5.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6.论文内容要和申报的专业差不多。
四、基层服务要求
报考本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副主任医师岗位资格的临床、中医、口腔专业医务人员,须在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任职6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50岁以上或过去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免于初级服务。
五、外语(古代医学文献)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一)外语(古代医学文献)水平要求。申请人须提供职称(卫生类或综合类)国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通知书,申报正高中者须提供a级,申报副高中者须提供b级或a级;报考中医、中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提供职称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或中医古籍考试成绩。
外语(古代医学文献)免试、降分、放宽等级条件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任翔发〔2007〕56号)。
(2)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凡申报高级(含高级、副高级)职称者,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科(模块)合格证书。在取得原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证书之前,认定为一个科目(模块)。
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见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任翔发〔2003〕39号)。
六、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魏翔科教发展[2006 54 38+0]6号),达到规定学分方可申报。
七、年度考核要求
最近连续5年(硕士4年,博士2年)年度考核结果要求“合格”及以上。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者不满3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考试中不准申报纪律处分决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