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然法律不文明,但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其次,法权是指人依法可以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合法权利使人们获得一些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一种义务,人们必须依法做某些行为。法律义务使人承担一定的约束或负担。第三,法律权利和义务界限明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到社会承受能力的限制。无论是形势还是权利。是否履行义务要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前者代表利益,后者代表负担;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它们是法律中两个分离的、对立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但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无论两者如何分配,无论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多么不平衡,无论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总是相等或相等的。另外,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相互包含,具有相同的边界。总的来说,两者各有其独特和互补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独特的强制一些积极行为发生、防止一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权利以其独特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人类自由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维持着和谐的社会秩序。要学会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行使权利,为自己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义务。在团体生活中,最重要的是兼顾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是我们的职责。只有学会珍惜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成为一个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意味着任何法律权利都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两者相互联系,对立统一。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总量大致相当。如果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是名义上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3.功能互补。享有法定权利有助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不主张权利就不会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所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必须禁止。如果法律主体能够以这种方式对待自己的义务,那么一定会有助于实现自己的权利,建立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这样人们的社会行为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就没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必须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任何权利都必须伴随一项或多项义务,以确保其实现;同一个人在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应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应享有权利。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义务起着主导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没有强制性规范的支撑,权利将形同虚设,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义务的合理性决定权利的合理性。如果失去了原有义务的合理性,或者产生了新的合理性义务,那么现有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是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的,一部分是自己获得的。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的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不能当义务,义务也不能当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导致法律上的错误。换句话说,权利和义务都有自己的范围和界限。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反法律。具体来说,超越权限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是违法的。法律也禁止要求义务人做超出其义务范围的事情。第三,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对应的。权利意味着利益的取得和实现,义务意味着利益的支付和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获取或给付利益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可以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权利以其独特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独特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基于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