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转折时期独立学院内外部环境分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独立学院在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和转折时期面临的政策环境,以及需要自身解决的核心问题,以期促进独立学院的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关键词:独立学院政策健康发展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大力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独立学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考验,随着教育部26号令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独立学院也进入了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现阶段,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包括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内涵建设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为独立学院平稳、顺利转型做准备。

第一,正确把握宏观政策,抓住机遇,促进发展

1.树立信心,振奋精神,谋求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投资和捐赠办学,推动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联合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运行机制。”[1]独立学院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排头兵。独立学院要认真解读国家宏观政策,坚定办学信心,坚信在我国高等教育后大众化发展阶段,独立学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积极谋求长远发展,不应有避重就轻、短期观望、可进可退的思想。

此外,《纲要》还在很多地方提到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实现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毫无疑问,这些政策将对解决独立学院目前的障碍和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应紧跟政策步伐,积极利用政策支持,对自身发展问题做出合理有效的分析、判断和决策,扫清办学障碍,实现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2.正确把握政策方向,积极谋求自身发展。

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立与管理办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了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权益保障和健康发展,清理了独立学院办学实践中的各种难题,使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更加明朗。

第26号令规定了独立学院五年的过渡整顿期。在此期间,独立学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新验收,验收合格的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目前是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在这个重大的转型期,独立学院将何去何从成为独立学院、主办高校、投资者、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焦点。26号令规定,自2012起,独立学院将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学位证,不再颁发其所属高校的学位证,这也意味着独立学院将逐步摆脱对“母体”的依赖,走向独立生存、独立发展的道路。近日从教育部网站获悉:“国家鼓励和支持设立独立学院及其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26号令实施过程中,现有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选择不同的未来发展趋势。条件好、实力强的,可以继续举办独立学院,或者转为投资者单独举办的民办本科院校;条件差、实力弱的,可以转到高职院校或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也可以并入其他学校或停办。”[2]从独立学院的成长史和长远发展来看,对于那些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型为独立的民办高校,这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是大多数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独立学院具有高起点的明显优势,理应成为我国民办本科院校的“孵化器”[3]。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19所独立学院转制为民办本科学校,但由于各种条件还不够成熟,不符合转制条件,全国大部分独立学院仍选择维持现状。这些独立学院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十二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将面临适龄人口下降、校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而且,大多数选择维持现状的独立学院,对母校的依赖程度很高。虽然他们极力倡导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实行错位竞争、特色发展,但由于师资力量的瓶颈,很难真正实现上述目标,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等方面容易与母体高校产生同质化倾向。此外,教育部正在起草《民办教育专项规划》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据悉已形成初稿。目的是通过这两个文件来引领和促进民办教育和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2]。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独立学院要积极顺应改革大潮,以质量求生存,以内涵求发展,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寻求自身发展方向。虽然在资产转让、法人地位、法人财产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实施,但独立学院不能只是观望、自满,对国家政策心存侥幸,要有法不责众的思想。他们要严格按照26号令的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积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积极构建自己的学校章程,协调和理顺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保护独立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立独立法人的产权,降低办学风险,为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努力实现其在转型期最有效的发展。

3.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以积极的政策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目前,法人性质不清、产权归属不清是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核心问题。大多数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一样,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北师大校长钟秉林认为,这种尴尬局面就像“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法人地位不明确,导致民办高校在各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无法享有与公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亟待有效解决。国家应制定积极的政策法规,切实解决独立学院的法人性质问题,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据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起草、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独立学院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独立学院健康规范发展。在2012届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的专访中,他指出:“我们按照举办普惠性公益的原则,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4]从这个角度来看,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可以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方面进行选择和划分,然后按照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分别登记管理,这对于促进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健康规范发展,保证民办学校享有公平的法律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