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中国农民工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有效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两亿农民工的权益自然成为应有之义。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屡遭侵犯,引发了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和冲突,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一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权益的损害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工资低,经常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采取轮换的方式,让他们在生病之前就被送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每年因工伤致残的人数近70万。其中,农民工居多。农民工多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都有因事故死亡的。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即便如此,虽然国家采取了讨薪专项行动,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清过去欠未来的现象依然普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抽样调查,目前仍有10%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7个月。
2.缺乏社会保障权利。由于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认识差距,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参保率约为10%,养老保险参保率约为15%。很多农民工因为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补偿,就拖着残疾的身体回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2)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根据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各项政治权利。然而,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属地政治权利的限制,他们不能像公民一样参与政治的讨论,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他们的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体现,比如媒体的道德同情,学者的正义感,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
2.户籍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回乡参选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比如往返交通费、误工误工费、回乡额外费用(走亲访友支出的费用)等等。很多农民工在比较了进城打工的收入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乡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相对于选举费用的私人性质,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作为公共产品出现,农民工的选举收入难以量化,因此放弃选举权无可厚非。
缺乏文化权利和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的娱乐生活很丰富,但大多数农民工下班后都住在小“棚”里。主要休闲方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广播38.86%,聊天32.81%,看报纸18.33%,住在外面。在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只有9.1%的人接受过技术培训,与企业的岗位要求相差甚远,应该接受教育培训。而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又担心他们就业的流动性,不愿意组织培训,导致他们的技能和素质达不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缺失。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学龄儿童的权利。但目前的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按照户籍集中招生。很多地方没有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如果农民工子女想进城市学校,每学期还是要交一定的借读费。很多人不得不把孩子送到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农民工子弟学校因为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不得不依靠高额的费用来维持运转,这就增加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北京市6-14岁农民工子女超过65438+万人,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当前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状况完全复制了我国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公平、完整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有户籍制度、法律制度、教育管理、媒体报道等外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他们的职业是工人,但身份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让他们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城镇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时,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很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帮助。
(2)现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薄弱。中国没有法律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虽然有劳动法,但是很多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很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只能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监管部门虽然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实施。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督查员要负责2万多名职工、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督查员疲惫不堪,只靠年底运动式的检查,也达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
(3)农民工自身因素。从整体上看,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就给了无良雇主可乘之机。调查显示,只有10.2%的人表示对劳动法非常了解,54.1%只是知道一些,18.7%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什么,甚至还有15.8%。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没有组织,就没有权力,没有话语权,也没有利益。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报告肯定了“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然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上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2000多家,但大多数是面向大众的晚报和都市报,很少有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其中,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篇幅和空间很少。比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农民工每月平均发稿量一直徘徊在1.58 ~ 1.97的较低水平,春节高峰期最高值仅为6篇。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路径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加快户籍改革是大势所趋。虽然国家措施尚未出台,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进行改革,同时协调相关教育、医疗、社保等制度,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申请城市常住户口。至于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各地要顺应民心,纳入城市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公办学校积极接纳农民工子女;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尽快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现行管理体系,引导其健康发展,促进其从“合法”走向“合格”。
(2)完善法制,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还没有出台,但是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不签合同、收取押金代扣证、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处罚标准。对于拖欠工资严重的行业(如建筑业),也应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存入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以先行垫付。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3)动员农民工加入俱乐部,借助工会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托工会这一载体,他们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才能合法化、制度化。各级工会要积极向农民工宣传工会法和劳动法,提高他们的工人阶级意识,鼓励他们加入工会。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将其参保、调动等信息录入计算机。转出方只需凭身份证从转出地工会网络系统调出信息,即可获得新的会员卡,以便一次入会,在本市工作期间有效。
(四)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业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要用发展的眼光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公园、体育场、历史遗迹和其他文化设施向他们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农民工文化生活消费纳入生产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农民工因缺乏技能而“找不到工作、无法致富”的情况,采取“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合作”的方式积极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教育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打破地区和部门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农民工用最低的成本学到最实用的技能。
(5)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又累又脏又危险的工作,他们极有可能受到工伤和疾病的困扰。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整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广东、大连等部分地区参保率仅为20%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比如东莞2004年40万农民工退保,平均参保时间只有7个月。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是因为现行制度不足以让他们信任。就目前条件而言,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施分层分类保障策略,将稳定就业(正式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从事各种灵活就业),采取过渡方式。除了现有的工伤、失业保险规定外,可以先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过渡账户,以后再进行社会统筹。
(6)建立农民工常态化媒体报道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媒体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活的原生态,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话语权。鉴于农民工权益表达载体的稀缺性,政府必须给予媒体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其为农民工开设专栏、专版或专门频道,为其宣传、解读政策,使其了解当地劳动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态度。此外,媒体应积极接受农民工的新闻报道,及时曝光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协助农民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