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的原因是什么?
快递丢失如何索赔
一、快递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确定。
第二,确定快递损失赔偿的案由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著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订立的,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货物作为内容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
三、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
大部分快递公司在合同文本中都有保险条款,即快递单一般会写明寄件人在寄快件时有权选择保险服务,并规定未报价的快件损坏或丢失时,最高赔偿限额或快件邮费的几倍。是否适用该保险条款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律师认为应区分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标准免责条款所属的合同无效,那么标准免责条款必然无效;
二是标准免责条款符合无效免责范畴的,应当无效;
第三,如果标准免责条款是指涉及权利丧失的条款,即免除一方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应当认定合同自始无效;
四是格式免责条款仅涉及上述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不属于以上五类的,应该有效。
第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引起注意的方法。基于“个别特别提醒”的原则,根据具体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当将其条款明示给寄件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第二,吸引注意力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须知前出示。第三,清晰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带有文字、符号、字体等的特殊标识。,标注在显著位置,让“发送方”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要求解释格式条款。
动词 (verb的缩写)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1)酌情赔偿:这个问题是当保险条款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发送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来确认发送方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发送方提交的证据往往不充分,所以做出了折中的裁定,即酌情赔偿。
(二)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可能遭受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特殊物品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人事档案、毕业证、相册等物品,对快递公司来说可能一文不值,但对其所有人来说意义重大,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通过起诉侵权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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