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探视权规定
探视权包括以下内容:
1.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异父母及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指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双方生效的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视权的终止。探视权的行使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前提。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有害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探视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的,可以中止其探视权。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探视权。
4.恢复探视权,即中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
5.参观的方式。目前,实现儿童探视权的途径之一是短暂而灵活的探视。一种是停留,一般是很长一段时间,时间地点可以通过父母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约定。
6.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和探视时间可由离婚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对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探视权又称会见交流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短期探视、接触、会见、交流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不同于“代访权”,司法机关无权将后者从前者“延伸”。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只有父亲或母亲,且必须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无其他民事主体,包括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享有这一权利。相比较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在是否允许探视的问题上显然应该有更大的决定权,因为他们是监护人和照顾人,属于监护的范畴,通常应该有权决定探视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