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契约
不起诉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约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不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合同。以下是我为你收集的民事诉讼不起诉合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起诉契约是民事诉讼契约的多种形式之一,也是我国近年来新出现的诉讼契约。其效力存在争议,我国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通过诉讼契约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效力一般按照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予以否定。本文认为,应当顺应权威主义向党派主义转化的趋势,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角度出发,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赋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起诉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不起诉诉讼合同诉讼法
一部法律在最初建立的时候,就有它的环境需求,也只有这个环境才使它合理。但实际上,这个法律产生的环境变了,这个法律仍然有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颁布以来,明显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虽然2007年全国人大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和执行程序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整个制度设计仍存在诸多弊端。许多学者仍然呼吁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一些学者呼吁植入契约的概念。笔者也认为这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学界对民事诉讼契约的认识有一定的基础。然而,对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性质、效力、救济以及存在的理论基础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不起诉契约这一新型诉讼契约的认识不到位。因此,笔者拟就我国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发表相关见解,以期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不起诉契约的定义
不起诉合同是诉讼合同的一种。诉讼契约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之外或诉讼中,就现在或将来的某一纠纷的民事诉讼相关行为所达成的协议,旨在直接或间接影响诉讼程序。不起诉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民事纠纷发生后,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合同。它是私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需要。我国学者一直呼吁尽快将包括不起诉契约在内的诉讼契约制度植入民事诉讼法,但目前尚无任何相关内容和效力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国学术界对不起诉契约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我认为,要深入理解这一体系,我们需要注意它的以下特点:
第一,相对独立。不起诉合同被称为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用作和解协议中的纠纷解决条款。由于不起诉合同是程序上的约定,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处分的约定有本质区别,一般作为纠纷解决条款,赋予其效力上的独立性。因此,该条款不受牵连,因为其他条款甚至整个协议都是无效的。如果不起诉合同被认定无效,需要司法机关具体认定。
第二,可以在诉讼前形成,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不起诉合同作为和解协议中有争议的条款存在,其形成时间一般为和解协议的形成时间。我国现行的和解制度通常包括诉讼外和解和诉讼内自行和解。前者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后者是法院诉讼中程序法意义上的一种协议,当事人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就其争议作出妥协或让步。当事人诉讼外和解形成的不起诉合同,一般是在诉讼前就相关实体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对纠纷不予起诉。在诉讼中,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撤诉。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判决后,比如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达成不起诉合同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
第三,性质不同于实体合同。虽然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本质上是对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只是一个附带条款。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法院以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的过程。因此,不起诉合同本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也不能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对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只能作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而立即不起诉的约定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法院依法裁量。
第四,没有最终效果。在民事实体法领域,原则上?法律不禁止自由?法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不起诉合同本质上涉及的是诉讼权利的处置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它本质上涉及公权力的范围,因此其效力存在争议,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目前条件下的不起诉契约只是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是否会再次起诉取决于其自身的诚信和利益。如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法院可能不承认该协议。
二、不起诉合同的效力争议
虽然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植入诉讼契约的理念,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这一理论的相关规定,学者们对非诉契约的效力争议很大,主要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对立的观点。作者详细阐述如下:
(一)不起诉合同无效。
不起诉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一种,应当无效的观点主要从程序稳定性和公法非任意处分的角度进行论证。代表学者有邵明教授、沈关岭教授等。
1.程序稳定性视角下的论证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在时间顺序和空间结构上进行并作出最终判决,使诉讼具有有序稳定的状态。程序稳定性包括程序规范的稳定性和程序运行的稳定性。程序规范的稳定性是指程序规范应尽可能确定、具体、明确,不能有太多不确定、抽象、模糊的规定。邵明教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稳定性原则,法官和当事人都被禁止?任意诉讼?即禁止法官和当事人任意改变诉讼程序,相应的诉讼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要件实施。不起诉契约是当事人对法定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变更,明显违背了程序的稳定性要求。因此,从我国仍需树立正当程序保护意识的角度,应要求法院和当事人严格遵守安定诉讼程序,否定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2.公法非任意处分视角下的论证。
传统观点认为,典型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范,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处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订立不起诉合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起诉合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观点还认为,诉讼法主要规定的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行为,要求这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就不发生效力。
(二)不起诉契约效力理论
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陈桂明教授,他认为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起诉合同的效力,但当然不能否定其正当性。这种行为是否被法律允许,要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考虑,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当当事人达成不起诉合同时,使得诉讼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最终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不起诉合同不应被法律禁止。
三、不起诉合同的效力应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不起诉契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对诉权的限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诉权权利人遵守约定,不行使诉权时,效力如何;另一方面,当权利人在争议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方以不起诉合同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时,不起诉合同对当事人和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不起诉合同是在当事人没有实际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发挥实际法律效力的,没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否定这种实际效力。当事人诉诸法院后,从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认定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笔者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行使诉权时不起诉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合意处分的程序性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定,另一类是当事人在非程序性权限范围内的处分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和不起诉属于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限。?诉讼不同于私法,原则上采取表示主义,即诉讼的效力或法律效力是基于表示,而不是基于?真意?为了生效?只要当事人不愿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具有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效力。即使从严格公法的角度考虑,这份不起诉合同存在效力问题,但由于当事人自愿接受,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不否认这种实际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权利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不起诉合同当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权行使后,不起诉合同的效力。
?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环境最大化,限制自由,这才是公平的法律,这才是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行。?将契约理念植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种必然趋势。一方面,这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需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制定的,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的观念需求,带有较多的威权主义色彩。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抗制已经成为一种符合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民事诉讼制度理念。这就要求既要承认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又要扩大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并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而和解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不起诉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发挥和解制度解决纠纷、制止纠纷作用的关键。另外,赋予不起诉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力也不会造成不公,因为当事人约定不起诉的正义性在于当事人完全自愿。这种选择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图和利益做出的整体考虑,并不存在对自己的不公。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承认某种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指排除或限制诉讼,即不起诉合同,只要该行为具有实践的可能性,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具体而言,其效力应是:根据不起诉契约排除诉权的设计目的,当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诉诸法院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法院经审查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可不起诉协议的效力,不予受理,实体争议按原和解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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