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主题全集

关于法律起源的论文。

(恩格斯:《论住房》)这句经典的话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对法律起源的最早表述。后来马克思的《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笔记》和恩格斯的《家庭、私人和国家的起源》只是更系统、更完整地表述了法的起源。

我认为,几乎不需要引用任何著作,就可以引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一个众所周知的知识点,即关于法律起源的经典话语:

“在社会发展的很早阶段,就需要用一个* * *规则来概括产品的重复生产、分配和交换,并试图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一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成为法律。随着法律的出现,必然会出现一个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权力,即国家。”(恩格斯:《论住房》)

这一经典短语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对法律起源的最早表述。后来马克思的《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笔记》和恩格斯的《家庭、私人和国家的起源》只是更系统、更完整地表述了法的起源。

《论住房》中的三篇文章是恩格斯从5月1872到10月1873写的。因此,很多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起源观点的诞生时间就是这个时候,诞生地就在《住宅论》上,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起源的起源。

但是,恐怕还没有完全了解。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中的第二章“交换过程”有如下解释:

“直接的产品交换一方面有简单的价值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没有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就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 .产品交换的直接形式就是X量使用商品A=y量使用商品B .这里的东西A和B在交换之前都不是商品,而是通过交换变成了商品。商品的使用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即作为非使用价值存在,作为超过其所有者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存在。事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所以可以转移。为了使异化成为相互异化,人们只需要默默地把对方当作被异化的东西的私人所有者,从而作为独立的人站在彼此的对立面。但是,这种互为外人的关系,在原始* * *同构的成员中是不存在的,无论是宗法家族,还是古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家,等等。商品交换始于同构的末端,在那里它们与其他同构或其成员接触。但事物一旦在外部成为商品,也会因反作用而成为同一体内的商品。他们交换的金额比例一开始完全是偶然的。它们可以交换,因为它们的主人愿意把它们送给彼此。同时,别人对商品的使用需求也逐渐固定。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一种常规的社会过程。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要生产出一部分劳动产品来进行交换。从此,一方面,满足直接需要的物的效用和交换的物的效用之间的分离被固定下来。它们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分开的。另一方面,他们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他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他们习惯于把它们固定为价值。”(《全集》,第23卷,第一版,第105-106页)

可见,马克思在论述商品交换的起源和发展时,实际上包含了法的起源的观点。即在* * *存在的末期,商品交换已经开始出现:起初只是商品所有者的个人意志,而后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有序,最终导致了“交换不仅重复,而且使交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社会过程”。其实,稍加思考,这里的“有规律的”社会过程,即带有法律概念的萌芽,也可以说是对法律起源的一种解释。如果我们读一读恩格斯在《论住宅》中关于法律起源的论文,相信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一脉相承”。只是唯一的区别是后者的语言更加清晰。

《资本论》第一卷写于19世纪60年代,《论住房》形成于70年代。——换句话说,《资本论》先于住房。那么,关于法的起源的观点应该诞生在《资本论》中,而不是在房本上。因此,从更为谨慎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资本论》第一次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阐述了法的起源,而《论住房》则给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解释。

这是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起源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