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法律思想论文

美国宪法形成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

笔者始终认为,美国宪政的成功离不开来自欧洲的理论,其中,离不开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所谓人民主权,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人民主权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查士丁尼的《法律的阶梯》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君主的一切旨旨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利的王室法律,人民已经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和权威转让给他了。”钱福来先生在《美国宪政形成的深层背景》一书中认为,这实际上是认为君主的权力源于“人民”。

17和18世纪,经过欧洲“3R运动”的洗礼,从中世纪解放出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古希腊罗马诞生的朴素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主权”和“自然人权”等理论。其中,卢梭、洛克等人对“人民主权”的论述最为人所熟知。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为“人民主权”的倡导者,洛克和卢梭的观点却大相径庭。作为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卢梭的人民主权观是绝对的。他认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必须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且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和被赋予的,只能由自己来行使。一旦这种权利被分割或转让给他人,人民主权就不复存在。顾纯德和鲁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完整地概括了卢梭人民主权观的特点,即“第一,至上;二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不能具有代表性;第四,是永久正确的。”和卢梭一样,洛克也把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自由但不放任,自然法则指导着人类的生活。但是,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因为第一,这种状态缺乏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和解决纠纷的* * *标准;第二,这个国家缺乏一个依法裁判纠纷的公正法官;第三,这种状态缺乏支持和执行正确判决的权利。正是在这样不可避免的缺点下,洛克认为人们愿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委托给同一主体的授权代表。他说:“这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原始权利及其产生的原因,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这里。”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与卢梭的最大区别在于,他认同人民主权可以通过建立政府,将权利的行使委托给一部分人来实现。

钱福来先生在美国宪政形成的深层背景下,分析了卢梭和洛克两种不同的人民主权观。他认为有两种人民主权。一个是逻辑政治,一个是实际法律。在逻辑上和政治上,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权力必须存在和运作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且它只能受到限制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实践和法律上的人民主权是指“全体人民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利。”前者是现代代议制,后者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然后钱先生得出结论,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对美国宪法形成的影响比卢梭的要大。

我们来看看杰斐逊等美国宪法之父继承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如何影响美国宪法的形成的。美国宪法以这样的话开头:“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确保国内和平,建立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能够享受自由带来的幸福,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了这部宪法。”除了这里提到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之外,宪法的其他部分很少涉及人民主权原则。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被认为是美国宪政基础的文件,即《独立宣言》中看到这一思想:“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到上述宗旨,人民都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组织形式必须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这里很清楚,北美人民对英国统治难以忍受,要求独立,重新建立更好的政府,实现人民幸福。在随后的美国独立战争中,美国人通过暴力重新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换句话说,美国人通过战争成功实现了人民主权。假设如果不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将独立战争的性质描述为北美当地人民在行使主权,积极选择更好的政府,很难想象美国独立战争能否得到人民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知道,北美在独立战争前被划分为十三个州,这些州的居民由英国国王统治,并向英国国王纳税。从心理上来说,由于这些居民大多来自英国,他们心中的祖国概念仍然是英国,很少有人从国家、政治、心理层面将自己的新世界从英国分离出来。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自11世纪诺曼征服英格兰以来,他直到现在仍然是坐在英国王位上的诺曼公爵的后裔。从这一历史事实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英国人对他们的王室在很大程度上有一种接近宗教信仰的感情。虽然这个皇族来自欧洲大陆,虽然这个皇族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不止一次地激起人们的愤怒,但从心底里,他们还是在诺曼及其后裔的统治之下。英国的各种起义和纷争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但起义者提出驱逐这个外来的统治者,或者彻底推翻这个外国人的统治,却很少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克伦威尔去世的时候,查理二世被请回来继续王室的统治。那么在文化心理和政治现实上都还是英国人的北美居民是如何看待独立这个概念的呢?在我看来,原因只有两个。

第一,熟悉五月花事件的人都知道,北美居民的祖先有相当一部分是清教徒,他们为了逃避宗主国的政治迫害,来到了当时的北美这片蛮荒之地。在这里他们缔结了类似于社会契约的五月花公约,象征性地宣告了北美历史的开始。随着他们和其他移民在北美大陆扎根,逐渐形成了独立于宗主国的自身利益。虽然他们在独立战争前仍视自己为英国国民,但在经济利益上已经独立于宗主国,经济基础已经更加依赖北美大陆本身。这为北美的殖民者揭竿而起,最终推翻英国在北美的统治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我前面说过,从心理归属感上来说,英国还是这些北美居民的祖国,他们还是接受王室的统治。那么,在精神上解放了他们的,是《独立宣言》中宣示的人民主权理论。这个理论让他们意识到这不是一种神权,人民自己才是一切力量的终极源泉。包括王室在内的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整体福利。当这个政府或皇权违背这一目标时,理所当然要起来推翻它,建立更好的政府,也就是实现自己的主权。因此,人民主权论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理论基础和战争胜利后建立宪政国家的逻辑起点:独立战争的胜利意味着人民的胜利,人民的胜利意味着人民将在未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管理人民的事务。既然英国政府过去压迫人民,人民也有可能建立一个新的北美政府来压迫人民。如何防止这个政府与人民利益或人民主权背道而驰?宪法成为最佳选择。

而1787的美国宪法,除了在序言中提到人民之外,很少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认为1787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人民主权最好的文件之一?原因是美国宪法制定时,宪法之父们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不言自明的理念。尤其是当这一理论已经在《独立宣言》中得到阐述的时候。然后推翻英国统治后,他们认为人民实际上获得了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人民回到了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但正如洛克所说,“自然状态”虽然迷人,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因此北美居民需要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新政府。因为北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客观上不可能实行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制,即全体人民组成一个整体直接行使主权,而只能建立一个政府,将人民主权委托给认同人民的人。同时,既然人们为了订立这个“社会契约”而放弃了每个人作为整体所享有的一部分权利,那么人民没有放弃的那部分自然会留在人民自己的手中。正是在这一理论前提下,美国宪法之父们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宪法中没有明确赋予联邦政府的所有权力,仍然由各州和公民享有。同时,在起草1787宪法时,他们认为宪法的作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因为政府是最有可能损害人民权利的机构,所以宪法的重点是明确政府的权力和政府成员的选举方法,这样可以反过来达到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此外,如果宪法明确列出了人民的权利,而人民的权利又是多种多样、取之不尽的,那么就可能导致对宪法中没有列出的那些权利的误解,从而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宪法只保护那些被列出的权利。更严重的是,政府可能以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由,任意侵犯宪法没有列出的人民权利。所以1787宪法最终放弃了权利法案的规定,这绝不是宪法之父的疏忽,而是他们的本意。换句话说,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我们看到美国宪法之父们一厢情愿的设计在实践中被拒之门外。首先,不是每个人都是理论家,也不是每个人都能看到宪法设计背后的原因。当人们看到自己辛辛苦苦脱离英国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精英们竟然拿出一部只字不提人民权利的宪法,这在情感上当然是不能接受的。第二,实际上由于宪法没有包含个人权利的内容,所以在各州通过时遇到了很多障碍。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一书中找到证据。他说:“最初的联邦宪法的主要缺陷是它没有包括任何权利法案。众所周知,它在这方面的缺点是各国批准它的一个重要障碍。1788年,马萨诸塞州、南卡罗来纳州、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等五个州的宪法批准会议提出修正案,建议在宪法中附加权利法案,这是1789年召开第一次国会的当务之急。”第一届国会的最终结果是颁布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应当指出,第九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忽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说明制宪者最终采用了一个旗帜鲜明的条款,避免了他们在制定1787宪法时所担心的情况。这一条款在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中赋予了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很大的灵活性,使宪法适应了时代发展对新权利的需求。显然,美国宪法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其开放式的权利设计是分不开的,而这一切都是因为父辈们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坚持。他们坚持认为,只要美国宪法没有赋予政府权利,它就仍然属于公民自己,而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列出了重要的权利,而且通过第九条修正案避免了政府对未列出的人民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