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比,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1,保险市场正确需求的缺失和虚假需求的泛滥并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很多人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认为不会出事,或者认为保险公司以赚钱为目的,保险实际上没有任何好处。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对工作生活中的人身财产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对保险的正确需求不足。与此同时,很多人错误地认为保险可以赚更多的钱,可以让人变得富有,或者简单地把保险当成一种投资手段,忽视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2.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应商少,垄断程度高,保险产品少,错。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总数不足100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据了我国保险市场的70%-80%,其他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仅为20%左右,这说明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的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有效竞争不充分,保险品种少,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质量差。一方面,部分保险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部分保险产品过剩。

3.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具规模,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个方面。保险管理和保险监管基本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机构严格执法,对于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提高保险管理水平,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表现为:(l)法制水平不高。我国目前只有一部保险法,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监管的规范属于条例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低层次的法规影响了监管保险市场的权威性。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不能适用专门为保险市场制定的法规,影响保险市场的调整。(2)一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目前,针对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尤其是对于保险市场千变万化的业务创新,缺乏预见性,有时会出现一管就死,一管就乱的现象。随着保险业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保险的实际需要,与保险市场的发展脱节。一些新的保险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修改。(3)有些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比如监管、市场准人的一些规定,实际上与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监管部门有扩大权力的冲动,导致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存在障碍。同时,一些法律法规过于教条,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市场竞争不充分。

行业恶性竞争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为了实现快速增长的目标(部分保险公司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高回报、高手续费、提高保障额度等手段,或多或少在市场上赢得了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经营风险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5.保险市场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很多保险公司虽然重视服务,但服务质量不高,企业与客户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服务的内容、形式、方式还存在很多问题。其次,公司违规现象严重,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保险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优待返还,超出规定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新的保险产品。再次,资金使用不理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机制简单,以银行渠道为主。19%以来,迫于通缩及其预期压力,央行连续8次降息,银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证在2%-3%左右,而前几年很多寿险公司推出的保单收益率高达9%,导致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利差损(保费收入和资金运用收益率)明显。数据显示,2002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6年的4.3%。200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中的银行存款高达50%。

6.保险中介市场不发达。

中国保险中介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还很不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份额过低,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尽管近两年我国保险中介队伍迅速扩张,但市场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仍受到各方关注,寻求发展突破成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74.5%的保险业务来源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但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银行的兼职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份额较低。其中,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财产险业务来源中占比不足3%,寿险占比更低,而在一些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这一比例接近80%。此外,保险中介自身发展不规范、创新不足也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份额低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还存在擅自扩大承保范围、公估机构理赔时难以站在中立角度、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不规范等不规范现象。这些都对保险市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涉及的业务大多与保险公司业务重叠,中介机构在开拓新领域方面相对薄弱,市场定位不准确。

保险市场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强保险行业的正确宣传。

中国改革开放后,保险真正进入人们生活的时间并不长。此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整体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民众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人没有摆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对国家和组织的依赖,没有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同时,由于一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出于利益考虑,对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进行了一些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误导,导致大量群众在保险生产、理财、投资等方面经常发生诸多纠纷,保险市场秩序受到干扰。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前提下,根本措施是提高全社会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保险相关知识的正确宣传,充分阐述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意义和特点,澄清对保险的错误认识。在加大对保险市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高人们辨别误导性、欺骗性保险宣传的能力。

2.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信息披露不足,投保人难以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信用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评价,导致投保人信息不对称。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向保险需求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条款的详细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保险行业内部信息披露,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库,方便社会查询。在资源的收集上,这些资源都离不开某种持续的占有,而这种网络大家都很熟悉,得到公开披露的途径是:(l)建立一个公开的信息载体,比如报纸、网站,监管部门会在行业内部发布一些信息;(2)建立规章制度,引导保险公司通过媒体定期披露企业动态;(3)建立完善的评级体系,推动评级机构的设立,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财务稳定性、管理和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险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经历

法,使我国保险机制在起步阶段就建立了法制化的轨道,以实现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当前,针对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违法经营严重、道德风险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我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使我国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誉机制发挥作用。

4.重建保险市场的社会诚信。

保险合同是一种涉信合同,对诚信要求很高。目前,我国整体社会信用文化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诚信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掀起了重建各级社会信用体系的浪潮。从市场运作的本质来看,信用或诚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实际上或隐含地指的是一种制度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个定义,诚信的特征应该是一种被社会化认可,但需要不断维护和投入的长期资源集合。在以“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行业,诚信的意义在于,它为保险行业提供了一个竞争因素,即一个嵌入产品和服务中,基于* * * *的定位,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来源的投资者。我们以保险单的交易项目为例进行分析。投保人买的是承诺,现在确定的赔付(保费)换来的是未来发生不确定事故时的赔付(保险赔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证其交易合法性的基础在于保险单的合同。在保险单这一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实现跨越较长时期的交易承诺的基础,是内含的社会信用资本要素。显然,在维护社会资本要素的过程中,其所依附的制度化网络的有效运行,包括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投入和精心维护。这种投入包括法律和政策的影响,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和氛围,甚至社会观念和意识的普及。

5.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提高保险市场的集约化经营程度。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分工上。首先,应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力度,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将那些本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担的业务逐步剥离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例如,在英国,有30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和7万多家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在美国,有17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独立经纪人控制着大约%的保险市场份额。在美国和日本,保险公估人经营的理赔和核保评估业务占整个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以上。在中国香港,这一比例高达90%以上。这如何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经济发展,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要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优势,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经常给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培训,将风险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会欢迎和接纳保险中介公司,并携手发展中国保险业。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强中介人员的素质培训,进行经常性的政治道德教育,同时认真考虑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6.规范保险监管程序,制定科学的监管内容。

保险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监管的意义要比其他行业和市场重要得多。在中国,保险行业的正式监管部门——中国保监会,直到1998才正式成立,之前的监管职责一直由央行承担。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成立时间短,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经验和认识还不充分,监管机构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识还很强,存在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内容不科学、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需要等问题。此外,一些监管机构和部门仍然存在权力泛化的倾向,抓住保险市场一些不必要的问题不放,给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障碍。同时,一些监管内容已经过时,客观上使得保险市场不得不采取迂回甚至违法的方式应对,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此外,对于应该及时发现和监管的问题,目前的监管有时也不到位,这也使得保险市场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留下了风险和隐患。

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制定规范的监督程序和科学的监督内容。比如,根据保险市场的现状,可以考虑将偿付能力监管和行为监管一起作为监管中心,并由此设计监管程序和内容,使监管程序规范化,监管内容科学化,既能约束监管者,又能使保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的预期,从而调整市场运行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监管内容的研究,确保监管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