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医学救援纸

为提高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恢复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一般规定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行动预案。

(2)凡发生在我省的洪水、地震、雪灾、崩塌、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均适用于本预案。

(3)根据国家救灾方针,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对于不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重大自然灾害,根据灾害类型成立的指挥部将视情况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二、启动条件和程序

(1)开始条件

当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启动本预案。

1,农作物面积60万公顷以上(含60万公顷);

2.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含5万间);

3.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含100人);

4.牧区牲畜死亡65438+万头以上(含65438+万头);

5、5.5级以上(含5.5级)破坏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去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含1%)。

(2)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布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或损失,进而提出应急指挥部省内启动救灾的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和预报,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布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接到启动命令后,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迅速展开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第三,灾情报告

省级民政厅应当按照民政部《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报告规范》的要求组织报告。

(一)特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县级以上水利(水务)部门;

3.县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2)特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行署、市县政府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省民政厅和灾情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

(三)灾情报告的内容

灾害类型、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灾区困难和需求。

四。组织结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省政府成立省救灾应急指挥部,省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任副省长,省军区首长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计委、农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卫生厅、教育厅、交通厅、司法厅、信息产业厅、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物价局、药监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

应急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灾情收集评估组、应急救援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保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7个工作组。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设立各自的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

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2)主要职责

1,省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救灾应急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监督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前方指挥;决定请求中央和外省支援;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召开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会议,制定具体救灾对策,传达省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汇总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及其主要职责:

灾情收集评估组:省农委、民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评估灾害损失和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救援转移安置组:省军区、黑龙江省武警总队、省民政厅、司法厅。

负责灾民和重要国家财产的抢险、搬迁和安置。

后勤保障组:省民政厅、财政厅、经贸委、交通厅、信息产业厅、供销社、粮食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和电力供应;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转移灾民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行、医疗防疫等物资保障。

保安队:省公安厅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财务、档案等重要部门、设施和物资的安全。

医疗防疫组:省卫生厅、药监局。

负责为受害者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并对用于救援和救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负责接收、管理和发放国内外捐赠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民政厅、水利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司法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受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的修复;负责修复或重建监狱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和指导。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4.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灾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协调驻军和军事院校参与抢险救灾。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帮助灾区抢救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订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受害者生活救助计划;负责储存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申请和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赠款物。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洪水的监测和报告;根据省防汛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防汛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报告;负责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分配和监督救灾应急资金。

省交通厅、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

省建设厅:负责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指导。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农委:负责组织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发展生产、转移期间牲畜安置和饲养。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和疾病实施应急处理,防止疫情和疾病的传播和蔓延;确保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省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的安全,妥善转移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粮食局:负责向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体系。

省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报和预报,为防灾救灾提供服务。

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地震现场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负责国内外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的通信保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做好无线电监测和灾区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视情况实施局部空中管制。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险抢修各类因灾受损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省储备局、供销社:负责救灾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农民工、商业、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减免税。

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负责按照操作原则和要求,为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信贷资金。

动词 (verb的缩写)救灾准备

(1)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应建立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应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成立专家评估组。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省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洪涝、地震、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进行预测监测;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征、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在灾害易发地区,并利用卫星遥感通信等手段,在预警时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地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以提高灾情采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4)完善救灾储备制度。完善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省级粮食调控能力。省统一规划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六市和省农垦总局设立市级救灾仓储网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物等生存救助所需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的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5)加强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为救灾部门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需要。

(6)做好救灾宣传。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结合预案开展演练,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不及物动词对灾难性灾害的紧急反应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行政公署、市县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被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汇总灾情,第一时间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2)省级灾害管理机构的应急响应

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接到下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灾害发展趋势,制定救援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生命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公共秩序。省级民政厅要及时组织灾情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并及时向省级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三)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省政府接到突发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省级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相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的紧急动员和收集。用于抢险救灾;为灾民紧急转移安置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