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纸!!!!加油!!加油!!!!!

论家庭暴力

——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暴”这个残酷的词汇再次进入大众视野。目前,家庭暴力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它严重扰乱家庭安宁,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全球性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法律保护法律思考

9月4日是疯狂的一天。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金实施家暴的消息在微博和多个论坛疯传,引发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林娜花的妈妈”这样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爱丢脸”:我爱丢脸=我爱打老婆的脸。署名“林娜华的妈妈”的网友微博说:“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的孩子需要他们的父亲。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微博还附上了一张外国女子的照片,她额头肿胀,膝盖和耳朵受伤。在微博里,大部分的“林娜华的妈妈”都是用英文写在微博里的。翻译成中文后,歌词更加悲伤,比如“如果爱在你的手打破我的脸的那一刻就消失了,那就好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看到你在我住院的时候化妆申请上电视,比你把我的头摔在地板上还要难受。”(如果爱情能在你的手打我脸的那一分钟消失,一切就简单多了,但是没有。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化妆上电视。看到你这样比让我的头撞到地上更让我伤心。“李阳妻子遭家暴”的消息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入思考。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公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据统计,我国每年有65438+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00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身体虐待;台湾省有20%-30%的上流家庭。在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个城市,对11389个家庭进行了入户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79.4%的家庭存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郑州市妇联近三年收到的信访中,有近1/3是家暴案件。只有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预防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原因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酷刑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其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的暴力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几千年来男尊女卑,夫权在握的封建残余思想。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夫当妻”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权”的观念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风一直控制着一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赖男性;男人自己也认为自己是家里的主人,要肩负起养家糊口的重担。这种思维注定了男人在家庭中不妥协。同时,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显。在丈夫虐待的案件中,相当大比例的案件是因为妻子没有生育男孩或妇女失去了生育能力。

2、婚姻家庭性格的原因。

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关系处于松动和仇恨状态,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比如第三者插足和二奶。当其他家庭成员无法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时,可能会采取极端行动。因心理异常而产生的家暴可分为:无情的变态人格,孩子往往成为家暴的主要对象;偏执型人格异常,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

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弱势,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法制意识的缺乏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密切相关。他们通常认为夫妻打架不违法。普通市民认为他们之间的争斗是私事。他们说的是:“天上下雨,地上流。夫妻俩打起来没有怨恨。他们白天吃一锅饭,晚上枕着枕头睡觉。”往往夫妻打架,邻居朋友劝解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逆来顺受,逆来顺受。甚至情侣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这样。他们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时不遵守法律和缺乏正义不仅未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还助长了肇事者的威望。

4.中国的法律援助略显薄弱。

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被动和消极状态。虽然遗弃、虐待或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已被纳入刑事范畴,但这些案件只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不会不管。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才会主动追究。然后,重伤以下的案件,因为受害方不敢举报,司法机关就再也不管闲事了。大部分家暴案件举报到基层司法部门,都认为一旦“家务不好管”被劝退,侵害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和制裁,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回国后会遭到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让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

二、我国现行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规定。民法中关于处罚和赔偿的规定依据不足,刑法中也没有“家庭暴力”的罪名来进行处罚,使得没有遭受轻伤以上的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差,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较弱,也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法规则。

第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1.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我国应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行整体规划,可以从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应科学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法律防止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

2.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多元化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协调并不和谐。从目前来看,为了加强处理家庭暴力的机制,有必要加强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实施家庭暴力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有杀人动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可以先治安拘留,边拘留边教育。

3.弘扬社会公德,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国民道德教育,以准确、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伦理来制止和消除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让不道德的人受到舆论的谴责。同时,通过教育,让大家明白尊重对方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此外,通过各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女性进行“自尊”、“自信”、“自强”的教育,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可以为解决家暴问题提供最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可以为解决家暴问题提供最有力的行政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可以通过法律为受害者撑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出现和加剧,用法律手段正确对待施暴者,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制教育,家庭暴力就会被制止,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参考资料:

1,姜山:《家暴阴影为何挥之不去》,《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

2.丁:家庭暴力的表现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3期。

3.李思琪:《论家庭暴力的特点、原因及解决途径》,《法律与社会》2009年第3期。

4.张:农村家庭暴力分析,甘肃农业,2007年4月。

5.赵利军:《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