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史论文

中国法治化述评

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在秦朝受到了严厉的压制,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它已经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等各个领域。

我来介绍一下北魏法律儒学的具体情况。众所周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大发展的时期,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学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学在法律领域的逐渐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儒学化进程有一点全面的研究。

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法律领域,改造和主导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法制演变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始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止于开元《永惠律》的颁布,其间经历了、晋、北魏、北齐统治者的不断推进。如果仔细梳理这一过程,不难发现,隋唐时期很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其实都是从北魏开始的,或者说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以至于一直沿用到隋唐。但北魏在与胡族进入中原时,既面临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差异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熟悉中国国情,缺乏以治国平天下的文化理念和魔力。而集中总结秦汉魏晋南朝封建法制的众多成果并加以创造性发展,仅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既满足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也为隋唐法制的完善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这些成就为北魏的儒家法律体系做出了贡献。可以说,没有北魏法制的遗风和唐代的新风尚,就不会出现被视为中国法制代表作的《唐律》,而这正是儒家法制在北魏的重要地位。

北魏儒家法律制度处于这样一个地位,以至于学术界忽视了对它的研究。在讨论法律儒学的问题时,焦点往往集中在汉代或隋唐。即使提到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学,也只是教科书式的探讨,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尤其是在讨论魏晋南北朝合法化的过程中,基本是把两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描述,缺乏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未能认识到北朝作为游牧民族,在中原合法化的过程中有着不同寻常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时,基本上只讨论了法制儒学完成后对中国法制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不清楚北魏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南北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哪个更重要,更不要说法制儒学化过程中对特定时期、特定民族、特定政权的影响了。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学学科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

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合法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合法化也绝不可忽视,这是研究北魏合法化的重要前提。作为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够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经很有成就。而拓跋鲜卑从没有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出发,脱胎换骨。在短短百余年间,他实际上完成了法制的儒学化,开创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完成,并为繁荣的隋唐所继承。这太神奇了。从这一点来看,北魏的儒家法律制度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研究中国儒家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大有裨益。

北魏时期战乱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无序,史籍混乱,法典失传已久,使得北魏儒家法制研究困难重重。此外,学术界习惯于忽视少数政治权力的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作品并不多。邓贻琦先生在《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对北朝法制提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北朝法制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深入的探讨。自然,他从宏观的角度描述了北朝儒家法制的概况,但并没有详细阐述。李先生的《北朝礼记法制研究》从“礼制”的角度提到了北朝法制的儒学化,但毕竟不是系统的研究,显得零散。其他涉及这方面的著作和论文,要么是把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要么是教科书式的讨论,都缺乏系统的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书的最后一部分,屈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思想。他指出,汉初法制的儒家化受到条文的制约,只能在释法、引经据典定狱方面下功夫。曹魏以后,每一个新王朝都有儒家官员利用法律修改法律的机会,并试图将儒家伦理与法律融合,直到法律完全被儒家统治。这一程序的完成是在北朝,而北魏的造法尤为关键。屈先生认为北魏带胡族入中原,因其治国人才匮乏,不熟悉中国国情,又想争取汉人支持,故不得不举中原士绅之才。崔浩、高云等“典型的儒家人物”进入朝鲜辅政,将礼引入法律以实现其野心。因此,北魏的法律儒学“不是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的、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可以说始于魏晋,隋唐采纳后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屈先生从整个封建社会儒学的宏观角度,描述了北魏儒学法制的概况,具有基础性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如前所述,学术界往往把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学化进程,这就导致了很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试图从特定时期和政权入手,深入了解、分析和还原史料,探讨北魏政权是如何从原始习惯法中迅速实现封建法制的儒学化,并直接推动了中国封建法制儒学化的完成。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是北魏儒家法制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在孝文帝法制改革之前,北魏的法制有儒家化的倾向,但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层,没有深入到其本质,所以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的法制改革重视伦理道德,将礼仪引入法律,导致儒家文化迅速渗透到法律领域,发生剧烈变化,从而基本确定了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格。此后,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历代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进礼法结合,颁布了比较完善细致的元始法,基本完成了北魏儒家法制的进程。可见,孝文帝的法律改革是北魏儒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以孝文帝的法律改革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首先探讨孝文帝法律改革的历史依据,然后分析孝文帝法律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讨后续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北魏儒家法律体系。最后,本文对其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使北魏儒家法律体系得到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展示。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社会乃至现代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必须严肃、公正、无私。谁违反宪法和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与犯罪事实相同,由于犯罪人身份不同,处罚却大相径庭。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思想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不能不渗透到传统法律思想中去,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一些相似之处。此外,儒家主张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纠纷,也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看,诉讼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重要保障,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这就给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传统法律儒家化以来,“仁政”思想也登上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中有很多地方值得今天借鉴。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政治家必须善待人民。他说:“仁大过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中,“孝”、“仁”等道德标准仍应是现代人遵循的。无论什么时代历史发展,尊老、敬人、重诺、守信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