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写论文
2009年06月09日关于基层社区矫正的思考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方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日,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该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工作及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辖区内25个乡(镇)司法所、13派出所和相关法院,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基于游仙区社区矫正的实践,我谈几点粗浅的认识:1 .现状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今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进行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式及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初,四部门负责人以派出所为片区,分赴刘佳、雨荷、潍城、肖剑等25个乡镇,现场交接社区矫正工作。移交时,按清理人数应移交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人,提前介入1人,本次共接收35人。我区历届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学生。目前,全区已接收50名矫正对象。如今,游仙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的把握,对司法所整治工作的调研,对整治对象的走访,发现当前社区整治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1)执法依据不足。我国目前已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明确规定:“管制被判刑人;被停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判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有”监管对象移交公安机关监管。”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字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社区矫正的意见》的通知,但这一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对象没有约束力,导致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因此,如果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中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司法辅助人员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需要一个适应期来从事矫正管理工作;二是司法辅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第三,缺乏专业化的机构和团队。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要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个矫正人员来管理一个矫正对象。但是,目前司法所的编制和人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3)连接机制不完善。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存在空白,法院判决书中没有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法、检、公、公司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远未完善。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法律文书移送过程中不及时到位,导致法律文书没有纠错对象、纠错期限不明确、没有实施纠错的依据或内容不明;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矫正对象应当按时报到,但是这些衔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及时或者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者失控的现象。(4)专项资金严重不足。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很少列入财政预算,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5)宣传力度不够。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群众来说是陌生的,老百姓或多或少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转移到自己眼前感到担心和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获得社区居民充分配合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功能上,从上到下都不强,没有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知道和看到的都是内部刊物,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很少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从而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对策: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前进。如何解决传统与实际工作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工作稳步有序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对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正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可循,矫正工作的成效将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能明确纠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在矫正工作中扮演“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要使矫正工作取得成效,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管理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加强对专职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与管理、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制作、传递、检索和归档能力的培训;二是定期对业务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表现不好的予以严厉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优秀人士作为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打造专业的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人员加入社区矫正组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发挥专业优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第三,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途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事、财政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特别是在各方面工作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议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将通报本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工作措施;二是完善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法机关、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整改对象的整改宣传、法律文书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到位;定期检查校正对象数量,防止连接脱节,不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4名有影响的矫正对象进行联合受理、减刑、提前矫正;在部门的联动上,也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支由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警察组成的“四位一体”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要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并通知矫正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试用期的考察;四是加强对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的管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受理前后监管,定期进行走访,防止矫正对象跑冒滴漏。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所的合作,开展日常考核,主要帮助查找失控或漏控人员的查找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宣布法律处罚。这种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形成后,将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第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目前,社区矫正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专项工作。如何使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冲突中发展,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一是资金到位。从现有的制度来看,目前中央政府按照罪犯人头给监狱划拨一定的经费,但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于如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没有明文规定。唯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何包含它们?没有具体的财务规定,有的地方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地给一点钱,连编资料的费用都不够,更别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了。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将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划拨矫正机构专款专用。只要有稳定、专项的财政资金,社区矫正工作就能扎实、有序、有效地开展;二是人员到位。目前,基层司法所除了少数所长是司法行政人员外,大部分都是乡镇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属于乡镇聘用人员。因此,司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经常流动,难以有效确保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有九项工作职能,要重视乡镇(街道)中心和包村的工作。特别是由于近年来灾后重建任务的加重和信访案件、复杂矛盾纠纷的增多,一些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领导交由司法所处理。司法所本身的任务就已经很重了,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将增加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体制不改,实力不会加强。因此,需要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向上级争取本系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调配,以调整充实整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专人管理、有专人做,使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第三,设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为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用办公场所。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措施,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为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制服,以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第四,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矫正对象的恶性行为,威胁矫正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应当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人身安全。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可度。要充分利用宣传方式上的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一种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合宣传月和“科技下乡”活动为契机,区社区矫正办专门在辖区内的景区、乡镇“赶集会”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答疑解惑;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附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向村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进行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编写简讯和专题片,发放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扭转了固有的传统行刑观念:纠正了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性、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明、人性化执行方式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理解、关心和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