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海禁政策

清代海禁

海上禁令又称“洋禁”,是一种孤立主义政策,旨在禁止人们私自出海。只是到了明朝才有“统治者不能出海”的说法。海禁政策的具体实施因政策不同而异,即“禁”与“放宽”。一般认为,海上禁令的主要目的是消灭叛军,打击海盗和走私,确保社会稳定。

禁海政策也限制了外国商人去自己的国家进行贸易。其实真正受到打击的是自己国家的外贸和渔业。相反,由于海上禁令,海盗和走私者的活动更加猖獗,对该国及其邻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闭关锁国”体现在对海外贸易的各种限制性政策中,其中最严重的是海禁,其次是对通商口岸的限制。

上海禁令在中国历史上的高峰是在明清时期,它不仅强化了这一政策,而且持续了多年。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琉球等诸侯国也因为海上禁令,利用与中国的独家贸易获得了不少利益。但从整体上看,中国仅在明朝中前期和清初平定台湾省之前实行了近乎全面的海禁,但时间跨度远短于开海或局部开海时期。[1]

中文名

禁止与外国进行海上贸易/交流

目的

消灭叛军,打击海盗和走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统治。

影响

海外贸易下降,社会发展缓慢。

快的

航行

海禁原因的历史演变政策显示了海禁后果的负面影响

政策介绍

清廷为了办铜产业,一开始并不帮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帮助反清反清势力(主要是郑明),实行了“移边禁海”,比明朝更加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沿海各省奉命“不得擅自出海航行,违者严惩”。顺治十八年(1661),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四省沿海居民分别被强行迁到三十至五十里,严禁设立边防。康熙二十二年(1683),平定台湾省,清廷解禁海禁。23至25年间,在福建、广东、江苏、浙江设立了四个海关[1],管理各自管辖的几十个外贸口岸的外贸事务。康熙年间的海上开放是全方位的海上开放。不仅是东西方,就连一向被禁止的对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这比明朝隆庆统治时期开始的地方海上开放要大得多。然而,仅仅过了30年,全方位的海上开放政策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口”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8),南洋海禁虽然不是全面海禁,但对中国日益壮大的民间外贸势力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打击。雍正五年(1727),在大臣们的反复讨论下,雍正同意废除东南亚的海禁,随后重新开放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四个通商口岸。

乾隆年间(1757),由于洪事件的爆发,乾隆宣布江海关、浙江海关、福建海关所辖的港口不再对西方船只开放,只保留广东海关允许西方人进行贸易,不受此限制。丝绸和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受到严格限制,中国商船的海外贸易也受到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站式贸易”。此后闭关锁国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政策成为矛盾的焦点。清朝中期,抛弃了明末清初形成的积极海防的传统观念。它抑制了中国的海上贸易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2]

另一方面,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到乾隆二十四年(1757),72年间有312艘欧美商船在中国进行贸易。乾隆关三口后,从1758到1838,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关外贸易的商船有5107艘,是开四口当年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四港开放时,平均每年只有1艘西方商船停靠各港口。在只剩下1广州港口的时候,平均每年有64艘西方商船停靠,大大提高了效率,大大降低了海关管理的成本。[3]

海事禁令的原因

清朝初期的海禁政策,主要目的是防止郑成功反攻。郑明长期以来一直依靠海上力量对付清朝,并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合作,出口糖和鹿皮,进口西方枪支,以增强郑明军队的战斗力。此外,他还要求英国人训练炮兵,借用英国炮兵手参战。郑成功也向日本的德川家族寻求帮助。所以清廷严令移边。

清康熙元年(1662),为了防御郑成功的进攻,潮州下令海禁,沿海居民向内陆移动50里。康熙三年(1664),又迁五十里(包括潮安县安埠、蔡堂、铁铺、官塘),禁渔猎,禁贸易。康熙五年(1666),澄海县被废,并入海阳县(八年后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福建、广东两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持续到清政府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收复台湾省,允许澄海和南澳的居民返回原籍从事农耕和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3]

康熙年间,清政府虽然对外通商,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十分重视,对中国人在外国居留极为严格。康熙命地方官在沿海设立堡寨,并指出“海外如西方等国,千年之后必受其害,国家久负重担,必安其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政府对对外贸易的限制日益严格。清朝闭关锁国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入侵中国,从这一年起,只允许在广州进行一次贸易,禁止去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政府还制定了许多禁令(防洋条例)来限制外商,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会过冬,受华商管制,不得自由出入广州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大陆商人的限制,建立了商业保护制度。这家保险公司是政府指定的,有外贸特权。所有外来人员、船只、货物、税收都由保险公司担保。

增税也是限制与西方国家贸易的方式之一。清政府的关税分为两种:船钱和货物税。康熙除了减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与日俱增。乾隆年间,清朝提高浙江等地的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与此同时,清政府陆续颁布各种禁令,禁止粮食、金银、铜筋、丝金出国。[3]

历史的发展

海上禁止令和边界拆除令

顺治三年(1646)编纂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关于“私自出国,非法出海”的规定。但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如康熙十五年(1676)时任江苏巡抚的穆也在《请开海禁疏》中说:“记得1967年顺治时期,当时还没有禁令”。

但为了削弱和消灭郑成功等反清势力,顺治十二年(1655),浙闽总督屯泰号召“沿海各省禁止其出海航行,违者严惩。”顺治十三年(1656)六月,清廷正式发布“禁海令”,命浙、闽、粤、江南、山东、天津巡抚提镇曰:“禁止商船私自出海,有人与盗贼交易一切粮食、货物等物品...无论官民,无不为之。”当地负责的文武官员不能盘问逮捕,一律革职严惩;当地的嘉宝很宽容,很隐蔽,抬不起头就全死了。“然而,实施了五年的海上禁令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采用了黄武的“移边令”,强迫东南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三五十里。迁令措施对明、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东南沿海农村荒芜,百姓流离失所,继而海盗盛行,民生萧条。[2]

开放海域和展览边界的命令

康熙上台后,一些地方逐渐“开疆拓土”,人们纷纷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郑氏家族已退守台湾省,广东先放宽海禁。康熙八年(1669),再次允许沿海居民过境。平定三藩之乱战争结束时,福建巡抚范、姚启声、江苏巡抚穆、福建巡抚、广东巡抚李时珍先后下乡,要求取消海禁,允许民众出海通商。康熙十五年(1676),穆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据其称“今盛京、直隶、山东之船必听其行,海州云台之废地必复,香山、澳门之地又准交易”,可见北方沿海各省已解禁海禁,但解禁海禁者仅苏、浙、闽、粤四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省被清朝平定,正式展出。所谓“展界”,就是安排顺治十八年前后搬迁的沿海居民返回故土。11月,康熙帝派吏部侍郎杜震、内阁学士西渚赴福建、广东负责沿海展览。行前,他说:“重新安置民众非常重要。当我们查明人民的来源后,我们将与总督合作安置他们,以确保士兵和人民都有一席之地。”[4]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正式开海,允许民众从事对外贸易,并在“粤东澳门(广州)、福建漳州府、浙江宁波府、华南云台山”设置广东海关、福建海关、浙江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个海关关长领导各自省份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管辖几十个到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自开海禁以来,每年都有千余人造船出海,但10人中只有56人归来,很多人留在了南洋。清政府因此担心“数千人聚海上,不得不防”;认为东南亚各国历来是“海盗的巢穴”,所以禁止东南亚贸易,即“东南亚海上禁令”。

南亚海禁后,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再度衰落。沿海经济日益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至于让四五千美元建造的大船烂在破港口和贫瘠海岸之间。没有生命的穷人被迫逃往大海,或铤而走险,“或作乱”。为此,很多人要求禁止。

雍正五年(1727),也就是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重开南洋海禁。但出国做贸易的,限制三年内回国,否则不准回国。

同年,葡萄牙国王首次直接派出的使节开始陆续抵达北京。以前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方国家,这次称之为博尔杜盖尔国。他们误以为是第一次致敬,接待很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分公司,处理贸易事务。

县系统

乾隆二十二年(1757),乾隆南巡,目睹苏州外国商船络绎不绝,引起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的警惕。乾隆以规范海防外商活动为由,下令西方商人只能在广东进行贸易,即“虽然今年来的船只已按前年办理,但明年去浙江的船只将严格禁止。”.....这个地方是非外国船只的聚集地。以后只能关在广东,不许再去宁波。如果再来,就让原船返回广州,不允许进入浙江海口。于下令粤海关通过,商人们得到通知。.....使国商贾之笔,遍告之。后来口岸设在广东,不准去浙江省。”[5]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推行闭关锁国政策。但是法令并没有限制南洋商人,所以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然被允许与闽、浙、苏海关,尤其是福建海关进行贸易。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四十八年(1783),五十一年(1786),嘉庆十二年(1807),十四年(1809)。

乾隆二十四年,受“洪事件”影响,为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清廷制定了专门的《防洋条例》,该条例有五项,故又称“防洋五事”,主要包括:禁止外国人雇人传递信息;外国妇女被禁止来中国;禁止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用外资,禁止雇佣中国仆人;外商到达广州后,将接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上谕说:“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东方、西方各国,边境、沿海各省普遍有外商贸易,各将军、各督抚应以此意,作实准备。在谈判和诉讼的情况下,绝对不能偏袒人民去打压外国人。"

洪事件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上基本沿袭了先辈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大。西方商人,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商人,一直渴望找到打开中国市场的机会。当时,在中国沿海的四个通商口岸,越来越多的外商前来交易和投机。同时,南洋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件,很快引起清政府的警惕和厌恶。

乾隆五年(1740),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爪哇岛屠杀华侨,制造了令人震惊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举国震惊。同时,外国人经常在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作案,比如澳门。另一方面,为了填补对华巨额贸易逆差,当时的英国商人派船到宁波、定海,企图就近购买丝绸、茶叶。无独有偶,乾隆皇帝非常热衷于在江南巡航。据说,当甘龙第二次访问苏州时,他从当地官员那里了解到,仅苏州港每年就有1000多艘船在航行,其中数百艘卖给了外国人。甘龙也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的海域,每天都有络绎不绝的外国商船前来交易,而且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颁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规定不允许外商与政府直接往来,而只有“广州十三行”处理一切与外商有关的事务,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洋、隔绝中外的闭关政策。

外国商人挑战清朝的通关政策,乘船北上状告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