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PCEM(以下简称PCEM)的规范运作,促进我国网络营销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PCEM)电子营销专业委员会。其业务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直接领导,一切行为必须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是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行业自律性协会分会。其职能是:联合国内相关网络营销厂商、服务提供商、应用企业、研究、教育和学术机构、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的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研讨和合作,支持和促进企业。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普及教育:总结国内外网络营销领域的实践和理论创新,通过网站、媒体、论文、会议、论坛、评选、培训、参观等渠道、形式和活动,促进中国网络营销知识的普及和交流,推动中国电子商务进程,特别是提升中国传统企业的互联网应用水平。规范服务: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完善和落实网络营销服务商的服务项目、服务制度、质量标准、自律公约和发展规范,积极推进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和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专业委员会服务、支持、指导、监督的区域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制度、标准和规范,严格把关,审慎发展,精心监管,加强管理,打造网络营销服务品牌机构;市场维护:记录、分析、研究和跟踪企业具体实施和应用网络营销的模式、方法和市场行为,通过第三方监管和信息披露,促进网络营销运行环境的良性发展;树立标杆:通过表彰网络营销领域的先进产品服务商、服务机构、应用企业、从业人员和专家,推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信用体系和创新品牌建设;投诉监督:受理企业、服务提供者、公约规范签约单位的投诉,协调争议解决,维护各方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通过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管和风险预警,促进网络营销和谐氛围、信用体系和运营环境的建设;权益保护:维护实施和应用网络营销的企业合法权益,组织企业投资权益保护、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良性竞争:通过开展宣传、引导、规范和协调,避免和应对专业领域的恶性竞争,保证网络营销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教育培训:建立人才标准,大力培养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所需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网络营销人才。代表企业在网络营销领域发表意见和看法,积极与政府及协会相关部门沟通,完成协会、政府机构、行业企业等机构要求的行业自律和发展的服务工作。政府部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加入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参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组织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章程;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专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事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常务委员由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预定成员的吸收或移除;决定秘书处辅助人员的任命;领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变更按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五十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的社区工作经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按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聘请有名望的专家学者作为委员会的常年顾问或专家委员,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和若干辅助人员。秘书长应行使下列权力:
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会员机构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活动;提出聘用辅助人员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负责监督专业委员会的资金运作;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上述组织和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动。同时,接受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来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返还给专业委员会的会费;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收入;兴趣;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第九条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使用
用于学术活动、会员权益或规范发展网络营销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向协会缴纳管理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的使用按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
第六章
补充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批准后生效,自本专业委员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