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分析: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与审判资源的优化成正比。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才能有效减轻一线岗位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对此,应从四个方面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一,要有强大的审判团队。既要通过人员的合理调配和选拔机制,有效地将优秀的司法人才聚集到审判一线,也要注重老、中、青司法力量的相互搭配,形成合理的审判年龄结构,避免法官各自为政的现象。第二,合理界定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第三,理顺独任法院与合议庭的关系。第四,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和法官会议制度。首先要转变职能定位,主要职能应该是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宏观问题,比如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在讨论案件时,要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将讨论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较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