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关于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的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控制风险,不得开展超出受托人职责范围的业务,同时强化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运用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离实际,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处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公司作为委托人,以银行为受托人,按照我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管和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第二章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银行。

第五条申请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经营许可范围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或者在特殊行业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持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并非主观恶意所致,且在申请该笔贷款前已全部还清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委托贷款最新管理办法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责任。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表客户确定借款人、参与贷款决策、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各种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其他债务资金和来源不能证明的资金的委托贷款;

3、规范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投资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或作为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验证,或用于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利率贷出货币资金并必须归还的一种信贷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贴现、透支和其他借贷资金。银行把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通过贷款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积累。

2.贷款原则:“三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率,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律,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按预定期限收回贷款,或无损失地快速变现,以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的能力;效率是银行可持续经营的基础。比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比短期贷款高,效益会好,但如果贷款期限长,风险会增加,安全性会降低,流动性会变弱。所以“三性”要和谐,这样贷款就不可能有问题。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你知道委托贷款的风险概述主要是什么吗?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受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贷款业务。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委托贷款风险概述_委托贷款风险知识介绍,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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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委托贷款的风险防范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虽然上市公司大规模使用资金进行融资借贷是近两年的新现象,但根据对20__年沪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资和委托贷款的分析,20__年沪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资和委托贷款现象已经越来越明显,相关方面的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据统计,2000年委托理财余额年初为239.04亿元,借方金额654.38+065.438+080.60亿元,贷方金额654.38+024.843亿元,年末余额654.38+076.5438+065.438+09亿元。委托理财余额较2010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但期间发生额较2010大幅增加(借方发生额790.17亿元,贷方发生额559.16亿元)。

委托贷款方面,2000年委托贷款年初余额643.83亿元,借方金额860.1.4亿元,贷方金额465.438+0.643亿元,年末余额654.38+0.08754亿元。

报告指出,虽然近两年没有出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导致的巨额亏损,但这方面的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在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有6家上市公司存在逾期款项;此外,上市公司贷款被迫频繁展期,甚至卷入诉讼,也揭示了委托贷款的高风险。据统计,报告期末展期、逾期、涉诉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865438+9200万元、22.08亿元、0.57亿元。

据上交所分析,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货币政策收紧和楼市调控的背景下,中小制造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这为资金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沃土,其超高的回报迅速吸引了各路资金。

但有些公司在主营业务不景气的情况下更有动力委托理财和贷款,利息收入正在成为一些主营业务不景气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比如某公司20__年净利润654.38+0.88亿元,但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很大。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大量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裕。部分公司在超募后不久宣布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转化为自有资金,再用于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受市场诱惑,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滋生高息借款动机。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资平台获取廉价资金,并以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方式“转卖”赚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00年5月发行了95亿元公司债券,按1:1的比例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在6月决定将4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于期限为1-2年的理财产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无可厚非,但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演变成变相分配。相关宏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社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矛盾,稳定市场资金成本;

上市公司在委托融资和委托贷款中也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决策程序,不应片面追求高息收益而忽视风险。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筹资计划制定的监管。此外,根据目前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情况,需要细化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含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将委托人从合法来源提供的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一般委托账户,由受托银行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贷款业务。客户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特定事务,也可以处理全部一般事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根据《贷款通则》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事实上,受托银行的业务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方面,商业银行是否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开办委托贷款,取得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业时未按要求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目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委托贷款期限、利率的规定。实践中,一些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利率就可以随意确定,这往往违反了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运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未办理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审批、法律文本签署、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支付和偿还、手续费收取等具体事项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全面履行委托协议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使用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操作不规范的。,一旦贷款丢失,委托人可以银行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造成。

3.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并及时支付给本金时,会影响委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4.合规风险。在资金来源方面,部分银行违规接受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资金、房屋维修费等单位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规范;在资金用途方面,部分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控不严格。比如借款人向委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买设备,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

5.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公司不具备签约条件,却是一级法人,存在法律风险。一些银行对外推出委托贷款时,没有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业务和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法律出现,他们将面临诉讼的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此外,一些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涉及银行。

委托贷款的风险防范

1.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首先要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和行为中。

2.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尽职调查,并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违规操作、越权审批。

3.在贷款的表外环节,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待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客户的委托存款进入资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贷款的表外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行存入受托银行的专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不得在委托资金到位前向借款人提前放款。

4.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行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资金专用,受托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并根据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使在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其有利地位截留委托人资金或借款人私自向委托人还款。

5.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逾期贷款的利息欠款,并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确保在限定期限内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并取得书面催收证据。

6.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彻底调查和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于一些有特定用途、不能挪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作为委托贷款来源。银行不得垫资发放委托贷款,其自有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来源。

7、商业银行应审查委托贷款资金的合规性。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项目各项手续齐全,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介入手续不全、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不达标的项目。贷款手续一定要齐全,注意是否有法律漏洞;各种法律文件的规定是否严格,注意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8.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本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确保所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不得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向委托人承诺银行将承担委托贷款风险。

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委托贷款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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