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是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部分一般纳税人购买这些农产品不能抵扣,暂行条例还规定: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允许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照进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自用自产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个政策有一定的规划空间。
具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有农产品(含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品的,应将农产品生产划分为独立法人,将农产品连续加工变更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适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例如,一家乳品厂既有奶牛场,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料奶加工成含有不同成分的袋装和盒装奶进行销售。按照现行税制,这类企业是工业生产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因此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饲养奶牛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料,草料由农场生产,从农民手中收购。但只有从农户购买的饲草,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以根据购买凭证,按购买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因为精料饲料在前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在这一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款,但最终产品——加工销售的各种成品奶,要按照17%计算。这样,其实际增值税负担往往超过13%。为此,企业可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注册后,都成为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的原料奶属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出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料奶按正常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离后,乳品加工厂从牧场收购原料奶,可视同农产品收购税。进项税按照专用购货凭证记载的购货金额的13%计提,销项税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幅降低。
二、利用国家政策收购废旧物资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并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该规定执行)。因此,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废旧物资与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买废旧物资在税负上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是成立独立法人购买企业,将不可抵扣的税款改为可抵扣的税款。比如一个造纸厂,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原料主要是废纸。一年直接购买废纸金额1万元,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200万,只能抵扣电、水和少量维修配件的进项税。外购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注价格35万元,税金6万元。该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率=(34-6)÷200=14%如果造纸厂将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分离出来,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其收购的废纸可按上述规定按10%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购入654.38+0万元废纸,并将购入的废纸加价654.38+00%出售给某造纸厂,免征增值税。
回收公司:购买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 100×(1+10%)= 110(万元)
利润= 110-100 = 10(万元)
对于造纸厂,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10%+6 = 17(万元)
应交增值税=34-17=17(万元)
税率=(34-17)÷200=8.5%显然,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较轻,因为造纸厂可以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抵扣11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回收公司会相应增加工商登记费、税收等相关费用。当节税金额和利润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优惠政策进行规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税率)=原值。
这个均衡公式就是在含税销售价格可以高于原值出售的条件下,从含税销售价格中找出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额外现金流入后等于原值的含税价格,即扣除应纳税费用后不亏不赚的高于原值出售的价格。这样,通过找到税负的平衡点,就可以确定最佳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卖货的门槛是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税,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全额征税。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有了这个政策,纳税人就要在缴税到期前仔细估算销量。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规划。
当企业的出口货物同时适用免、退税政策时,就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法,即出口企业既从事内销又从事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李*实操销售培训专家在一线销售和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和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进而计算国内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并进行抵扣。另一种是“先征后退”方式,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分别记入存货账户和销售账户的,按照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金额。自2001、1之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02、31之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照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后征后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长期来看“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没有太大区别,但在资金占用和资金时间价值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以做如下规划:(1)如果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大,退税额也大,内销量小,出口企业应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因为“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出口企业虽然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也可以通过退税获得补偿。此时,如果采取“免、抵、退”的方式,按季退税,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货物销售总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不充分,也会长期占用企业的资金。(2)如果进项税比较少或者内销比较多,选择“免、抵、退”的方式比较有利。由于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企业可以在出口免税后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使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的资金不会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进行旧货销售的规划。
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二手商品(不含二手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二手商品和纳税人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是否被批准为二手商品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其征收消费税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价格超过原值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自用的、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销售价格刚好超过原值,则应纳税额将明显高于增值部分,导致商品购销净现金流量为负,这里有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以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税率)=原值。
这个均衡公式就是在含税销售价格可以高于原值出售的条件下,从含税销售价格中找出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额外现金流入后等于原值的含税价格,即扣除应纳税费用后不亏不赚的高于原值出售的价格。这样,通过找到税负的平衡点,就可以确定最佳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