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风险的财务管理

风险投资也叫风险投资。这是一项高风险投资。投资标的是没有良好市场条件的有潜力、有风险的计划,或者是有技术风险、资金密集、投资巨大、回收期长的投资计划。风险投资最早产生于19年底。美国的私人银行家将资金投资于钢铁、石油和铁路等新兴行业,以获取巨额利润。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将资金投入到正在酝酿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领域,以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获取高额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这种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风险特征,但在专业人才的管理下,尽可能降低风险,尽可能实现资本的最大化。

风险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参股的形式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中,并相应提供财务、法律、管理、销售等服务的全过程。在企业经历一段快速发展期后,投资者实现权益,收回投资,获得投资回报,退出风险企业。风险投资过程中涉及到三个基本的当事人:投资主体、投资客体和资金提供者。风险投资的主体是指具体管理风险投资过程的机构,本文称之为风险投资家或风险投资公司。相应地,风险投资主体所拥有的用于投资的资本称为风险资本。风险投资的对象是指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本文称之为风险企业,除非另有说明,均指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资金提供者是指提供风险资本的个人或单位,本文称之为风险资本家。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大多数确定或不确定的投资者以集合投资的形式设立的基金,并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主要是向创业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权益资本,通过资本管理服务直接参与创业过程,以期在创业成功后获得资本高增值的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追求的是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企业的利润在发展期增长最快,因此风险投资可以在种子期或初创期进入公司,分享快速增长的收益。

1.1.2风险投资理论

风险投资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它是在现有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之外的一种创新,是对上述融资渠道的补充。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股权投资,即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全部来源于股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相互独立存在,相互制约,风险投资也通过股权制约风险企业。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要求持有风险企业的股份,但都要求以一定比例的股份拥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和参与权。目的是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风险企业的附加值。这里的主导控制权主要不是通过股份比例来实现,而是通过与风险企业缔结合同来实现。风险投资家虽然持有优先股,但他们不仅要参与重大决策,而且对公司出售、上市等重大事项有完全的否决权,或者对股权比例有否决权。甚至参与企业各级决策,直至日常管理。

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一种适合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安排。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或企业发行的债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以股份的方式投资于企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增加资本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同于股票上市和公众持股。风险投资使股权集中化,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家持有的股份。当风险资本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企业时,股东可以获得与企业业绩成正比的投资回报。再加上高科技企业惊人的成长速度,股东可能获得几倍、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回报。这符合风险投资的逐利特性。所以可以说,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是互补的,互为需求,互利共赢。

风险投资是一种多阶段、多层次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与企业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风险投资家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还培育企业成长,提供技术咨询、产品策略、融资帮助等服务。如果企业成功了,风险投资家就会竭尽全力把企业推向市场,这对高科技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获得风险投资也说明企业本身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有一定的广告效应。

第二章: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中国风险投资概述

中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探索风险投资。1985 9月,在国家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内首家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创),旨在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1986年3月,中国政府批准实施“高技术产业研究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同年,中国批准设立首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以贷款担保、贴息、贴息、股份分红等方式为企业开发科技分担投资风险。从65438到0994,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这是中国唯一一家被批准专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对担保业务进行了初步探索,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直接风险投资,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997年8月,石头魔方公司成功引进美国银行罗斯、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650万美元风险投资。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达到15百万美元,与1993相比增长了23倍。融资后,四通收购了美国最大的中文网站华源咨询,从而使新浪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网站。1997年初,ITC接受了英特尔等公司提供的200万美元风险投资,实力大增,推出了中文在线搜索引擎搜狐,与雅虎展开竞争。1999是中国风险投资持续快速发展的一年。6月25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 * *联合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正式启动,首期金额6543.8+0亿元。该基金是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将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

2.2政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问题

2.2.1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风险投资。十几年过去了,风险投资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收效甚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成为了风险投资的主体。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长期不当定位及其作用的相应弱化,扭曲了政府、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很多公司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但股东还是国有单位。所以可以说,现阶段国内创投公司的基本格局是政府主导,国有和民营创投公司还没有。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直存在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由来已久,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进一步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产权不清,业主缺位,导致业主和经营者界限不清。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利润分离制度,企业的目标很可能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国企反复证明的道理,创投公司也不例外。中创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以发展高科技产业为目的而创立的中创公司,缺乏真正的创新精神(或者说真正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创等早期风险投资公司并没有将主要资金投入到信息产业、生物技术等高科技行业,而是大量投资于房地产、股票、期货,成为不折不扣的“风险投资”。投资项目过于分散,缺乏专业管理人才。随着政策环境趋紧,经营失败,中创公司于1998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其他许多类似的公司也纷纷投入运营,暴露了政府作为出资和投资主体的缺陷。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和组织基本都是政府设立的,或者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很多风险投资公司都是政府主导的,甚至人员、机构、项目都是政府安排的,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风险投资中的政府行为。当然也有起步快,资金实力强等优势。但多年的实践证明,政府在管理投资时,行政长官的意志代替法律是必然的,决策是盲目的,效率是低的。中国的风险投资往往是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政府选定项目后,以“无偿赞助”的形式投入资金,缺少市场交换的环节。因此,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和道德标准成为基金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政府作为出资人,由经营者以委托代理的形式运作,效率低下。首先,经营者是政府挑选的,廉价的投票权让一些没有经营技能的人成为经营者;其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很弱,经营者往往拥有社会上的稀缺资源——资金,自然会有寻租行为。国有经济在产权上是超经济的。国家作为主体占有资产,不是简单的经济关系。政资分离必然导致政企分离。“政企分开”就是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应该干预企业的经营。但另一方面,政府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如果没有建立合理的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机构,那么就很难分清政企,或者说企业失控,这一点早已被大量事实所证明。中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仍然在按照国外的方式运作,放弃了经营权和控制权,缺乏必要的约束。会是什么结果可想而知。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投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活动,需要严格的监管、约束和激励等。很难想象它能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有效运作。

产权不清是比业主缺位更严重的问题。产权不清阻碍了一切基于产权的投融资活动,包括风险投资。我国很多高科技企业都不是现代股份制企业,这就造成了风险投资投入时产权关系难以明晰。风险企业产权不清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利润不能公平分配,权责利不清。在这样一个混乱的体系中,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劳动是否会得到应有的报酬,甚至知道自己不会得到报酬,所以没有人会努力工作,反而想浑水摸鱼。联想总裁柳传志在谈到高科技企业的机制和产权问题时指出,如果创业者认为自己与未来的工作无关,大多数人是不会为之努力的。微软的盖茨,英特尔的格罗夫,创业的资本都比联想少20万人民币,但正是因为他们的未来或者与他们有关,微软和英特尔才会成功。产权不清是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是因为市场失灵而存在的,就是政府要做市场做不好的、低效的工作。但是风险投资并不是市场做不好的工作,政府去做是低效的,这一点从美国的情况可以得到印证。一方面是产权不清,业主缺位,另一方面是政府集中决策,这与知识经济尤其是住宅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分散经营背道而驰。这就是政府要抓宏观经济,不要干预微观经济基础的原因。

2.2.2缺乏激励机制

由政府作为出资人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存在所有者与管理者、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代理问题”,这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造成的。为了解决代理问题,所有者试图通过监督管理者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监督是有成本的。在很多情况下,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委托人弱化甚至放弃监督,产生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没有合适的激励机制。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应该主要行使所有权。管理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所以要么管理者缺乏足够的动力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努力,要么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侵犯国有资产。事实上,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和公司的经营效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决定公司效益的是公司治理结构背后的内在机制——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对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尤为重要。创业者一开始不拿工资,希望将来公司上市或者被其他企业收购时,能拿到干股,发大财。在国外,企业高层管理者凭借其人力资本获得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已经成为一种常规,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更进一步发展为员工持股计划。由于产权不清和法律障碍,无法明确划分属于某个人的股份数量,从而使高科技企业无法实施激励机制。没有激励机制,风险投资公司和高科技企业很难高效运作。

2.2.3风险投资流程不规范。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技术拨款和银行技术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科技拨款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因为风险控制,银行一直将科技开发贷款保持在小规模,导致我国风险投资增长缓慢,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风险投资基金既要实现多元化投资,又要克服风险投资流动性差的缺点,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中国的现状是很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很弱,只有几千万甚至几百万的资本。甚至很难支持一个大型的科技项目,只能支持一些短、快、低风险的项目。在总投资的约束下,兼顾各方利益会使分配给各个项目的资金不足。

高新技术产业化周期太长,风险投资在项目上停留时间长,周转慢。风险投资效益差,风险投资难以快速发展。资金实力薄弱也导致风险投资机构抗风险能力不足,无法利用项目组合分散风险。投资者单一的直接后果是风险投资公司本身不具备进一步融资的功能和环境,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过程中再投资和大型项目投资的实现。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投资的权、责、利不统一,缺乏风险约束机制,导致风险资本分配随意,投资风险企业后缺乏配套服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活动缺乏系统细致的投资标的选择,项目失误现象较为突出。目标确定后,参与风险企业的决策和管理,甚至以贷款的形式直接投资,没有体现培育和辅导风险企业的作用。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体制不规范,风险投资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因此,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极高,投资回报极难保证,投资回报率低。此外,中国经济缺乏基本的商业信用和权责对称的投资管理体系,因此风险投资的信用风险极高。按照国外的惯例,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合作时,首先要详细讨论合作的条件,并使之合同化。然后按照合同和整体利益行事。由于我国契约观念淡薄,往往是合作时合同条款马虎,合作后双方争执不休,导致整体利益受损。

2.3不良的风险投资环境

2.3.1股权难以变现

风险投资是以股权的形式投资到一个企业,这就涉及到一个清算的问题,这也是风险投资家最关心的问题。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者在风险企业发展后实现其股份的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流动性差。与贷款不同,还款计划可以提前安排,而普通的证券投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出售和变现,它需要特殊的清算安排。

风险投资所投入的股权资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

1股在资本市场变现。

(1公司上市。

通过上市退出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也是收益最高的方式。公司管理层欢迎上市,因为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也获得了在证券市场持续融资的渠道。公司上市也有利于风险投资;

(2)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其实是公司的变相上市。高风险企业先收购某“壳”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在获得实质控制权后再进行资产置换。他们通过反向收购将其优质、高科技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剥离不良资产,实现间接上市:(3)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指在集中的证券交易所之外建立若干股权转让市场,实现股权变现,退出风险企业。

2.股票过户

股权转让是指风险投资家将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以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退出风险企业。根据股份转让对象的不同,股份转让分为股份回购和并购:

(1)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创始人收购风险投资家持有的股份;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或员工。

(2) M&A

M&A是指风险资本家将他们的股份出售给风险企业以外的机构。

3.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风险企业在经营失败后,由风险投资家对其进行清算并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

从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可以看出,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和灵活的交易方式对风险投资实现股权和投资回报非常重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股权实现难度较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缺乏机构投资者;二是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机构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非常重要。从风险投资的变现方式来看,风险投资家向机构投资者出售股份,占了很大比例。风险投资具有高度专业化、长期性和高风险性,要求投资者承担损失,对风险投资家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只有具备长期投资欲望和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才能肩负起这一重任。机构投资者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不关注短期资本收益,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

2.3.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建立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相关法律1998开始讨论。风险投资也是实践超前,立法滞后,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美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与完善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美国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规范了风险投资活动,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是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基本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这些法律法规还处于酝酿阶段,尚未颁布。中国证券法不涉及投资基金。目前唯一相关的法规是6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7 11。但仅限于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考虑风险投资基金。关于投资性公司,《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性公司的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保护高科技产业的立法对风险投资也至关重要。知识型经济产品不同于传统工业产品的主要特点是,虽然需要大量的投资来创造,但几乎可以零成本地被复制无数次。高科技产品一旦在构思、制造、上市等阶段被抄袭、仿冒,投资者将前功尽弃,血本无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必须完善,否则侵权行为的蔓延将极大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导致风险投资的消亡。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那么细致,有些法律法规不适合知识产权的定价和转让。

我国现行工商法律法规不支持投资协议中的通常条款,如特别否决权、风险投资退出优先权等,认为不符合双方* * *共同出资承担风险的原则,是不平等条约,导致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缺乏约束力,很多风险投资项目失败。

2.3.3不合理的税收政策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支持。1981年,美国国会废除了风险投资的高税率,将风险投资的风险资本收益税率从1987年的28%降至20%。创业投资的60%免征所得税,剩下的40%征收50%所得税。

在投资机会成本高的情况下,双重征税无法吸引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不合理。高科技商品附加值高,原材料消耗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技术转让费和研发费不能抵扣,导致附加值高,税收高。不合理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3.4缺乏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不是普通的企业家,而是科技型企业家,必须具备足够的科技专业知识。也不是以前的科技研究员。科技创业者要有创业精神,要懂创业管理,这一点在中国的风险投资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过去很多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不仅仅是因为资金不足,不仅仅是因为合同制,还因为中国科研人员缺乏创业精神和创业技能。中国最需要的是产生一大批优秀的科技企业家。风险投资要求创业者具有战略眼光和长期发展战略安排。有强烈的创新意志,不怕困难,勇于开拓。有科学的管理,鼓励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追求成功。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洞察力,对新手术、新产品的趋势有超前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需要全社会都有金融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三章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3.1合伙人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其中最成功的是有限合伙制。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经验充分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公司的一般运作流程是设立固定存续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一般为10年。有限合伙人出资99%,普通合伙人出资1%。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管理费为基金总额的2-3%。最终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20%,有限合伙人80%。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及相关法律纠纷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资格金额为限。

有限合伙的特点是:首先,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低。其次,基金的日常运作费用是固定的,与基金规模成反比,制约了基金经理的行为。第三,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最后,合伙期限短,只有一个投资期。如果普通合伙人想要不断地筹集新的资金,他必须维护自己的声誉。有限合伙的主要激励手段是利益捆绑,简单有效。它解决了以往风险投资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的优势最大。

仅仅依靠公司组织形式的管理决策层个人的有限责任,是很难成功运作一个风险企业的。不建立有限合伙永远是缺陷。中国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以实现投资合伙企业中主要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和避免双重特许权使用费这两个目标。应修改现行法律,允许有限合伙的存在。制定暂行条例,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组建和运作,作为现行公司法的补充。并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经验,尽快制定关于仇恨合伙公司的法律。

3.2完善公司制度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采用公司制较为合理,因为缺乏真正的风险投资家。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赋予股东发表意见和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有利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公司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加以弥补。这些措施主要是控制经营成本,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和激励,完善决策机制。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众多国家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解决资产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设计有效的组织结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股票期权激励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激励方式。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在世界500强大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实施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3.3拓宽风险投资渠道

我国政府可以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引导风险投资:

1政府担保

银行贷款给风险企业,由政府担保,风险企业无需办理抵押手续。政府担保的意义在于国家用少量的资金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来进行风险投资。

2政府的免费补贴

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中,要求在没有私人后续资金的情况下,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补贴。

3政府采购

支持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场的风险,是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4.建立技术评估体系

3.4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有三个方面:

1推进股份制改革,确保创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

统一建立有形产权柜台市场,支持风险投资退出中的股权转让方式。

要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主要要解决资产定价问题。资产定价主要涉及资产评估的方式。评估资产有两种方式:

(1)从投资的角度确定资产价格称为投资成本法;

(2)从资产收益的角度确定资产价格,称为资产收益法。

3 .进一步发挥股票市场在资本运作中的作用。

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技术结构低、创新能力低、融资能力高的矛盾。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高新技术企业,以达到资产转化和实现业务转型的目的。

3.5加快法制建设

与一般投资行为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律条款对风险投资进行了限制。为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在设立和基金运作实施时必须明确界定。3.6完善税收政策

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降低其投资收益的资本所得税税率。规定更宽松的投资损失计提和核销的范围和比例。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用成功项目的利润补偿失败项目的损失。3.7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必须精通金融投资理论和管理。熟悉技术,洞察行业发展。只有这样的通才才能保证风险投资的成功。因此,必须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