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孝德的论文

在仁、孝、谊、礼中,中国古代思想家特别重视孝,并将其视为“百行之首”。孝顺是作为子女的义务,其根本要求是尊重,即发自内心地爱父母、依恋父母,表现为温和、开朗、尊重的态度,全心全意地为父母服务,努力给父母带来更多的幸福、快乐甚至荣耀。比如“今之孝,谓之可养。”至于狗和马,都可以养;不敬,有何不可?”(《论语·为政》)“孝子之所爱,必有恩;有善意,就会有喜悦;以色为乐者,必有风度。”(《季枫祭祀大典》)“人的孝道根植于真诚。虽然细节不够,但也可以感动世界,感受鬼神。”(袁才:《乐源樊氏》第一卷秦牧)孝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非常重要的规范,在所有传统道德规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儒家把孝作为仁义之本,“人伦之公理”,历代许多思想家和统治者也把它作为维系伦理关系和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他们把孝道与“忠君”、“爱国”联系起来,把孝道作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出发点,使孝道这一调节亲子关系的道德规范上升并扩展为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行为准则。

一,“孝”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基础

孝道观念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即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时期。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和男性父母的统治,子女可以直接继承祖先的财产。为了表达对父母的感激、崇敬和哀思,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孝顺的观念。孝道最早是作为一种家庭伦理规范出现的,它的功能是调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开始并没有社会规范。远在西周,孝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已经见诸文字。《尚书·九高》曰:“赵引牛。远侍贾,孝养父母。”《尔雅·释训》里有一句话叫“善待父母就是孝顺”,意思是爱父母,关心父母。

孝道的概念基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两个基本事实。第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的存在,构成了中国沦陷社会人际关系的“自然”形态。以血缘为基础的血缘关系是人类的一种古老感情,氏族社会靠它来维系;在西周的奴隶社会,体现为从周天子到诸侯、大官、士人的垂直金字塔形式。经过春秋战国的变化,在秦以后的封建社会,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横向网络形式。第二,作为社会存在基础的自然经济的高度分散和作为整个国家的君主专制的高度集中,是中国古代的基本社会结构。个体家庭经济的形成和相关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出现,使得在宗族社会中,赡养老人是所有宗族成员的事情,子女对父母没有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奴隶社会出现个体家庭后,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照顾父母的义务。与此相联系,父母作为家长,享有绝对的权威,有权支配孩子,而孩子有尊重和服从的义务。“孝”的概念就这样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