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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创业带动就业已经成为各国的知识。我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法律条款。我市创业促进就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规避贷款风险,延伸创业领域。

关键词:失业,就业和创业劳动力和谐分配,政府宏观调控

以创业带动就业,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一方面,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就业观教育。劳动者要主动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通过自主创业、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等形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绝对数量不小。人力资源利用不足不仅影响个人和家庭,而且影响整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是有活力和创造力的,但人从事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人在最佳年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所以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人体器官的衰老,人力资源本身就会枯竭,人的劳动能力就会丧失,基本上不会恢复。目前中国正面临老龄化社会,但很多人还没有富起来就已经老了,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因此,如果我们不重视现有的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不能对其进行教育、培养和充分利用,无疑将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人活着,会不断消耗各种能量和财富。这样,对于社会来说,丰富的人力资源会成为负担。

第一,以创业带动就业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积极的创业政策,完善市场创业机制,不断扩大创业规模和就业渠道,改善创业结构,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使更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等有创业机会和合法的创业渠道,通过艰苦勤奋的努力,不仅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而且能够在创业过程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实施扩大创业战略,大力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支持人们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不断开发新职业,拓宽各种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企业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政府都应该努力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服务。在扩大就业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就业的宏观管理,有效控制失业。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主辅分离和辅业重组,有序分流富余人员;要规范企业减员行为,合理调控企业减员规模,防止失业进一步扩大。

加强创业教育,提高人们的创业能力。要继续发展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让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机会,不断提高人民的教育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建立各种就业创业培训基地,使农业转移的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以新的知识和技能转移到更适合他们的新岗位。对于大学毕业生,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扎扎实实地深入社会实践,不断锤炼自己,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迎接新的挑战。

第二,以人为本,就业优先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新一届政府在其政策纲要中首次将“扩大就业”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精髓。因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老百姓的心愿,也是党的心愿。因此,面对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如此严峻的就业压力,应该如何正确解决就业问题?

从历史上看,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式各不相同:一是在移民可以出国的条件下,利用劳动力外流的方式缓解本国的就业压力;二是他们用限制劳动力流动、就地安置农村和工厂劳动力、用隐性失业代替显性失业的方法来解决就业问题;第三,通过加快国家经济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从而缓解就业问题。

应该说,在上述方法中,只有第三种是可行的,长期有效的,也是我们追求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式。“发展才是硬道理”。

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就业政策。要正确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择业;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体作用。主要措施是:科学制定就业计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为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总之,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促进相结合,是解决我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正确选择。

选择再就业的重点方向。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制造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成为失业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加就业的重点方向主要是选择非国有经济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一片新天地。未来创造就业的主要方向是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需要重新定义就业的定义。首先,将其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灵活就业引入中国。例如,过去一周内工作超过1小时并取得合法报酬的,可视为就业;第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流行的非正规就业制度;第三,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第四,鼓励正规部门创造非正规就业岗位,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竞争力,还可以创造更加灵活多样的就业岗位;第五,鼓励自主创业、家庭就业、组织就业、临时就业、社区就业、钟点工和阶段性就业,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非正规就业占总就业的比例可能达到45.5%。从统计上看,非正规就业包括三部分:一是城镇私营企业,从1996年的65438+620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1668万人,增长了1.3倍;二是个体经济从1996年的1709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34100万人。第三条其他人员是指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减去国有、城镇、集体等单位和私营、个体人员,由农民工、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组成。根据Rosky(2007)的估计,1996年约有3733万人,2007年为7286万人。然后从1996,城镇职工、再就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6062万人,约占就业总人数的28.5%。到2007年,非正规就业人数达到9690万人,比1996增加了3628万人,占就业总人数的45.5%。这表明,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主要是非正规或灵活就业岗位,极少数正规就业岗位主要是农民工、正规部门下岗职工,以及相当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

要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再就业服务。

(1)完善和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贴息贷款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国家为解决失业问题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真正落实到下岗职工再就业上。(2)加强再就业转移培训。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劳动力过剩,但许多行业特别是技术水平高的新兴行业人才短缺,呈现出劳动力数量过剩和质量短缺并存的局面。因此,政府应搭建多层次、网络化的转岗培训平台,通过免费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

总之,一个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宏观调控的重点是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新一届政府正确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就业问题”自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