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起源

中国的民法有以下来源:

一、成文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的立法基础。宪法中的原则和规定是民法的基础,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关于民事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是民法的立法基础,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通则和单行民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中交往的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都是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其他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也包含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基于政府行政职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配套,如《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还有单一的行政法与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民间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制度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些规则是民事规范,规则也是民法的主要渊源。

㈥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民法规范的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的系统解释和法律适用的解释,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因此也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很多系统的民事法律解释文件,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三。国家政策(争端)

4.习惯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易中形成的有规律的做法。根据其应用,习惯可分为地域习惯和行业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作出一般规定;但也有一些单行法肯定了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中的歧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