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的论文

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很多现实情况让人感到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投保人信息不实或骗保,保险人在业务和理赔方面的不诚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其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及立法思考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弃权和埃斯特尔体现了保险监管。

第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其被规定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早期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货物经常在海上或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只能靠投保人在当时条件下的通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决定是否承保,估计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讲的真话对保险人的影响很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比一般民事合同更高、更具体,即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首先在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中得到确认。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幸运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论”。在他看来,诚信原则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恪守信用;①

第二,“一般条款理论”。在其看来,诚信原则是一个外延不是很确定的一般条款,但具有强制效力;②

第三,“立法者的意志”。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立法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意志,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双重功能论”。认为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得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④

第五,“等级理论”。主张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方面分析诚实信用原则;⑤

第六,我国台湾省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有一个“公信力”的因素,即法律关系,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一方的期待是什么,使自己的正当期待不落空;二是包含“真诚因子”,“真诚”即“成功”,包括成人,做其事;第三,符合交易习惯的意思,但不包括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预期的交易习惯。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诚信全面、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欺骗或者向对方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诚信原则为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如下: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个带有不确定性的幸运合同。所谓幸运契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全部依靠不确定事件获得利益或遭受财产损失的相互约定。⑦对于幸运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完全取决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才需要承担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责任;然而,保险风险是否发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果风险没有发生,就不需要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与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一般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运作是基于大数定律的。在大数定律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构成了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样的。这笔资金和公共财产一样,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同样,任何被保险人恶意向保险人索赔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都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资金的稳定性,直接影响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第二,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险人的标的物或人身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人能够根据对危险程度的估计和计算来承保不确定的危险。由于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后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最清楚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而保险人作为风险承担者却很难充分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非常复杂,包含许多保险专业条款,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条款。因此,如果没有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因利益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危及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点是:第一,保险费的收取是分散的。保险运作的原理是每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形成一定的保险资金,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可能发生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运作越安全,保险配置越合理,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公司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保险;第二,保险业务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保险业的特殊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保险资金的责任。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利润分配或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以诚信为本,诚信是保险行业的根本;保险合同和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和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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