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相关论文
(1)相邻范围的扩大传统的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的相互相邻为前提而存在的,而相邻的环境关系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完整性、生态链和广泛的环境影响而产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这种“相邻”是指只要使用他人房产对自己房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自己房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房产使用的整个辐射区域和空间。
(2)客体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之所以要成为法律客体,是因为它对人是有用的,是可以分割和停止的,所以要判断法律客体的条件是否对主体有利。所以法律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物和知识产权只是这种利益的载体。就相邻环境关系而言,其客体当然也不例外,即相邻主体因充分利用其不动产而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因为各种环境因素对主体具有特定的利益,又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客体的这种属性,具有扩大“相邻”范围的特征。
(3)利益多元化传统的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平衡关系,但主要调整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建立这一制度的目标是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因素只是界定相邻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内容。在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中,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比如房屋之间的相邻关系,从经济角度考虑,可以考虑如何利用房屋有更多的经济效益,如何利用房屋让居民舒适安宁。对舒适宁静的考量,不仅是比人们物质生活需求更深层的精神生活需求,还包含着深刻的道德价值。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财产因素和人格因素的结合,是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双重体现。
(四)权利的复杂性相邻环境关系与一般相邻关系一样,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和消极权利的结合。
同时,它还具有基于环境保护要求的特殊权利组合。其复杂性可以概括为:一是物权调整规范与行为禁止规范的结合;第二,私法权利形式与公法权利形式的结合;第三,财产权与人格权相结合;第四,法定权利与合同权利相结合。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
(一)《民法通则》中的相邻环境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给相邻当事人造成障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103条规定了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五种相邻关系;相邻交通关系;相邻污染预防和危险预防的关系;相邻地界的竹木权属关系;相邻通风与采光的关系。其中,相邻截水、排水、用水与流水的关系,相邻防污染与防危险的关系,相邻通风与采光的关系,都可以细化为相邻环境的关系。《民法通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只规定了相邻方受到损害时的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没有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近年来相邻不动产之间的环境污染、通风、采光、日照等纠纷,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单纯依据该法和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相邻环境纠纷。
(2)《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对相邻环境关系有明文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物权法》的“所有权一章”中,确立了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和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防止一方不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相邻各方的共存和发展。比如,在建楼的时候,要注意周围居民采光通风的权利;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排放。邻里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用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两项规定既吸收了传统民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实施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在相邻环境关系中继承和发展了民法的一般原则。
(一)《物权法》对《民法通则》的继承
《物权法》第84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要求,将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上述原则要求,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要注意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相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要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权法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以诚实信用为补充。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宽容,即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而限制行使权利,本文称之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是从对方角度出发的一种权利,也称“相邻权”。在相邻关系的类型方面,物权法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类型,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者所有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邻里关系;用水、排水引起的邻里关系;因施工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及风险防范。
(二)《物权法》向《民法通则》发展
1.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该条规定了两种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成文法和习惯。成文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比如水污染防治法,都制定了污水排放的问题。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承包地种植林木,给相邻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再比如,《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照明、交通、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处理相邻关系。,符合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整洁美观、公平合理、不损害公众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经行政机关许可实施的行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也可以基于相邻关系主张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习惯是指房产所在地的习惯。不动产所在地的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是建立在成文法对相关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的。比如屋檐滴水怎么处理,各地不一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当地习俗处理。对于一个习惯,既要注意它的地域限制,也要注意它的时间限制,还要注意习惯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对于习惯的内容,提倡习惯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2、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中的通风是指自然通风,不包括通过空气交换器等设施进行的通风。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阳光是指阳光的照射。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紧张,部分城市新建住宅规划审批存在漏洞。一些开发商违规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高、密度大。有些人甚至为了方便而建造私人建筑,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日照权”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日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为重新定义和审视和谐的邻里关系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标准,也将许多涉及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扰民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3.污染排放的邻里关系《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篇文章是关于有害物质的。所谓有害物质是指固体废气、污染物和不可测量的物质。排放与公共环境有关的固体废气、污染物和不可测物质,其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从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危机到相邻关系之间的污染纠纷。而且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测。但是,一旦发生,就意味着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当然,环境污染最直接、最容易感受到的后果是降低人类的环境质量,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因此,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于制止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民健康。
4.物权法为环境资源立法留有余地。总的来说,物权法作为一部物权法,在明晰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等方面将发挥巨大作用。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强化物权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在物权法中作出了许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物权法》毕竟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不能承担更多的使命和责任,也不能代替环境资源立法。《物权法》虽然做出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但作用有限。因此,为了促进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治,《物权法》第八条“其他有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为未来环境和资源法的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总之,物权法中相邻环境关系的提出和发展对我们今天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相邻环境关系制度适应时代要求的产物,也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和谐有序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