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
作为一个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部经济环境复杂,银行业发展尚不成熟,风险表现形式更加特殊,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探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和基础。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业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以客户存款和其他借款为主要营运资金,自有资本比例低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内在风险特征。早期的银行业务主要是向那些需要流动资金赚取手续费的商人提供货币兑换或贴现商业票据。银行的资金来自自有资本或富裕大客户的存款。即使这在当时看似简单的生意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它的大多数客户都是远洋商人。可见“银行因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承担风险是银行最重要的经济职能,也是银行存在的理由。”
随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银行面临的风险对象和性质早已超越了原有的内涵。从对象上看,单笔贷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已经演变为多种类型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本质上,它已经从最初的局部风险演变为全球性风险。虽然风险的对象和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总体上可以归入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范畴。当然,无论如何划分风险的类型,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也是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过程。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与当时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如贷款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强调利用借入资金来维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这不仅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也增加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应运而生,强调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协同管理,通过对称的还款期、业务目标的相互替代和资产的多元化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不断完善,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刻。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的缩小、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都显示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等一系列思想和技术逐渐应用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进一步拓展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并将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更多的方法应用到风险管理方法中,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颁布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业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模式大发展的时期。回顾近20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商业银行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都浓缩在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来说,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革命性成果。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诞生于1975,初衷是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管理的正式开始。此后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出台了多项文件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银行资本和资本标准统一报告》(以下简称《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应满足资本总额和核心资本的要求。核心思路有两个:一个是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另一个是。该报告标志着从资产负债管理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
此后,随着金融领域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使银行业务多样化、复杂化,对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银行业危机,进一步让人们认识到损失不再是单一风险造成的,而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6月1999和2006年6月5438+0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充分继承了1988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以资本充足率和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并开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转向从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三个方面突出银行风险监管的* * *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风险类别进一步扩大。尽管信用风险仍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从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增加分母来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计量方法更加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的要求,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根据其风险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新协议中保留了资本的定义和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同时,新协议摒弃了1988协议的单一监管框架,银行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和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灵活选择和使用,允许银行选择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从而促使银行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资本结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倒逼银行有效合理配置资金、控制风险的功能。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之前的银行业竞争还是无序竞争,那么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的银行业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计量、评估、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国际积极银行重视从全球视角管理银行面临的所有风险,强调将风险管理贯穿于银行业务的全过程,运用数学模型等工具对风险进行大量的定量分析,衡量银行整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国际活跃银行中,风险管理正从深奥的理论转变为全体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存在较大差距:
从外部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原因很多,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国外银行业务强调诚信原则,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更是一种信用,体现了客户的信用习惯和信用状况。然而,我国仍然是一个“非征信国家”,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尚未普及,这不仅造成了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高成本,也造成了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的普遍缺失,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困难。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尽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加强了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仍很不规范和不完整,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仍较为单一,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有待加强。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在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
首先,对风险管理的理解有差距。在外资银行,我们非常重视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把风险控制和利润创造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在他们自己的语言中,“2r”(风险和回报)是同一个硬币。也就是说,风险和收益(回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分开。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的认识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将风险管理置于业务发展的对立面,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正确对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一些风险经理不会研究业务、市场、效率,单纯认为少发展业务就能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来规避风险,很多发达的业务发展不起来,但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降低。
第二,风险管理理念的差距。风险管理是全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上还不能适应业务快速发展和风险管理变化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仍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缺乏差异化的概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的差异。不仅不能很好地管理业务风险,还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方法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更注重定性分析,如信贷风险管理中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些分析方法对于加强风险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与国外的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的定量分析方法还很缺乏,风险的识别和度量还很不准确。比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可变因素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第四,风险管理体系的差距。系统的健全性和独立性是保证风险管理具有先进和客观分析能力的关键。从国外银行来看,基本上都有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人员。这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风险控制独立于市场发展,还表现在程序控制、内部审计和管理上。比如德国的银行体系,在风险控制上遵循“四眼原则”,即至少四只眼睛同时盯住一项业务。这个“四眼原则”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对一笔信贷业务“双查双批”,而是强调有两只眼睛来自市场拓展体系,两只眼睛来自风险控制体系。只有这样,银行的风险分析和业务判断才能更加全面和准确。然而,在中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不完善,风险管理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独立性原则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
第五,信息技术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方法的最大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银行无法建立相应的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把握风险暴露,风险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响了风险管理的科学决策,增加了风险管理方法量化的难度。
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加入WTO后,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竞争压力。不能从根本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正常生存和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确保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实现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尽快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四个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是关注利润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发展不起来本身就是风险。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是错误的。风险管理不是消除风险,而是在资本比例范围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
其次,我们必须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格,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外部监管是合规管理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适应外部监管,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第三,要适应业务流程再造的要求。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而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式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过去中国的银行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管理的,多层次,权力集中。未来,商业银行将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围绕利润中心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相应地,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式也应适应这种变化的要求。只有这样,风险管理才能与业务紧密结合。
第四,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势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将继续下去。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很欠缺,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未来几年将是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时期。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做好未来风险管理,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独立性和开放性的统一。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必须独立,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四眼原则”是保证风险管理发挥约束作用的关键。但同时,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增加风险的价值,将风险从成本转化为利润。所以风险管理体系一定要开放,面向市场和国际同行,了解业务部门的需求和变化,关起门来控制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
第二,统一与分化。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策略和偏好应该统一。银行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承担多大的风险,追求什么样的风险收益比,是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任何部门和业务都应该执行。但是,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市场,风险是不一样的,同一类型的业务,往往也有不同类型的风险。例如,瑞士瑞信银行将银行业务的风险分为七类:战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业务量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三,控制与服务相统一。银行风险管理具有双重性。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合理控制业务,使收益和风险相匹配;另一方面,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服务于业务发展和客户,真正实现风险管理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矩阵和扁平化是统一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所采用的模式主要基于效率和有效性。然而,应该强调两个原则。一是强调风险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对不同业务部门实现矩阵式管理,对全行实现风险监控;二是强调风险管理的效率,在原有垂直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压缩管理层级,进行扁平化管理。两者应该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