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信用证是附条件付款承诺,即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单据,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行审核和购买,不考虑实际或即期质量。因此,信用证受益人的第一要务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只有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才会付款。
本案中,信用证规定“三级”大枣,受益人提交的发票载明二级大枣价格按三级货收取。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不一致。因此,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是正当的,符合信用证操作的规范和惯例。
因此,本案不是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而是开证行按照信用证的规范和惯例正当行事。申请人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并不夸张。相反,受益人并没有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发货,认为用“二等货”装运货物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等红枣的价格按三等货收取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因为受益人没有理解或误解信用证是有条件付款承诺的本质。
所以本案要总结受益人证明的经验教训,真正理解信用证的定义。
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货物以“二等品”装运,价格按三等品计算收取,那么发票上也必须标注“三等红枣”,即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一致,这样操作才不会导致本案的结束,本案的受益人达到以二等红枣代替三等红枣装运,并使用此信用证安全收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