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示范文本1: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完善摘要: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令人惊叹,但也伴随着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引入现代治理思维,借鉴海外经验,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形成多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630文献识别码:A篇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倩(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导言
“治理现代化”的概念源于国家政治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仅赋予了“治理现代化”客观合理性,也赋予了其工具合理性。电子商务使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一种新业态,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管也成为一个新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堪忧的情况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并不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主要规范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是空白。在执法方面,短期的政策监管非常普遍,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忽视了电子商务的特点。“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已经崩溃和失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既为我国监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带来新思路,也提出新要求,即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应对电子商务特点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第三,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既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也包括社会的自主治理和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的工具理性指导下,社会治理是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取向,即要打破政府自上而下的单主体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实际发生在哪个环节非常困难。现实中存在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情况。本文认为,为了消除“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的以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为依据的权力划分,设立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由具体的机构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从而明确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权力主体,防止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由于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质,我国还应明确属地调查监管原则,明确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2)完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虑,对站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态度暧昧,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很大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完善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交易平台中的企业采取强制工商登记,对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数据库;对于跨境电商来说,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不仅使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迹可循,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些不具备经营实力的小网商,提高产品质量”。
(3)明确交易平台认真审核质量信息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以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都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柠檬问题”。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必须告诉消费者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赋予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对质量信息的审查义务,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当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迫使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核-删除”义务,平台内经营者监督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体系。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治权力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各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相比政府机构,第三方机构拥有更深的专业能力、更完备的检测条件和更积极的执行措施。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省的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下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认证,并将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加入到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之间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管有关。”⑥、为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之间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对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认证后监管的干预,建立公平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五)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完善监管法律机制。
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为了实现线上线下质量监管的无缝对接,需要建立多方参与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子商务中,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有记录,物联网可以监控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其实交易环节的数字化是为了帮助产品质量监管。但由于现有的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连接线上线下信息,导致产品溯源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不足以满足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进跨区域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交换,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产品追溯体系,落实执法措施,提高质量源头控制能力。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系统。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由其发展而来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是在给出最优预防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来实现”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应对的层面,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因此,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转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汇总交易平台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进而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风险预警和行业质量分析,从源头上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部门、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将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率。
四。结论
传统商业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同样存在,但根植于传统实体商业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有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局面。“立法以民为本”,质量监管不能单靠政府部门。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责任共担、互联互通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构建法治化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
[注意并释放]
①黄人。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5438+02。
(2)徐孝全。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看县级大部门制改革的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李湛。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26。
④ _ _德国。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 174。
⑤中国台湾省SOSA(Taipei Consumer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设立了优秀电子商店标志和信息透明电子商店信任标志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瑜、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 (10): 174。
⑦何徐佳。产品质量监督体系: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2009+07。
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范文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新兴的网络技术正在改变着世界各地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渐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也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有很多弊端没有被克服,比如电子平台侵权、网店侵权等等。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知识产权对策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997.1文献识别码:a。
1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背景
1.1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 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总结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预计,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含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1.2各国在电子商务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
1.2.1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它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全球约50%的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业网站中,美国占90%以上。这与美国网络条件好、高学历网民多、法制健全、电子支付方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成熟等一系列情况密不可分。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2000)。
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沿着三条轨道不断延伸。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不断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网络营销模式的概念,已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超过4000件,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利益调整,在鼓励转型创新方面加强立法;第三,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别条款301”打压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对美国有利的国际贸易新规则。
1.2.2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并实施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明确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和公平交易。这部法律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定。首先,重新界定了电子商务和网上商店的概念。其次,“线上经营者”资质更严格。再次,在电子商务推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现实分析
2.1网络售假的特征
网上假货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个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无疑是国内最成熟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注册用户达到3.7亿,线上商品数量达到8亿。与此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两番,未来几年还将保持这一增速。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上销售的奇迹,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快速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劲,速度很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报告,2012.3万亿元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70%,网购占比超20%,网购占比大幅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市场收入增长30%以上;网购年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增长率超过200%。
网上假货以模仿为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近年来,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电商企业消除网络交易环境的决心越来越大,与时俱进的网络打假人也放弃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低级经营模式,转而模仿、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识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从商品的包装和外观上轻易识别出来。
2.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局限性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购买假知识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这种条件下,消费者通常对假货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双方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对交易的理解,是彼此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可以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虽然在质量、包装、功效等方面与正品不同,但假货可以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心理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实践,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适时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界定电商、网店、运营商的概念。这些重要概念的界定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界定网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就会导致责任不清,问责难。
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商的健康稳定。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卖双方之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有效的购物渠道和服务。如果监管不力,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会混乱。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定期检查违规网店,设计严格的网店申请流程,以保证电商的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2)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打击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要坚持鼓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又要集中力量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还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启动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企业和典型案例。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中,应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规范,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分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做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
(3)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保护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而建立的规则,必须是一个全面的体系,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领域,还包括店名等诸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一个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大部分电商平台在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方面都有相对完善的模式,但对网络商品认证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将传统市场的商品认证和抽样监管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网店的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主动了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店的职业道德。电商另一方网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保护网购中的知识产权。
4结论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产生的。然而,一个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便利性,一些网店商家不顾法律威慑和道德谴责,铤而走险销售假货、销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
[1]张龙饲料。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董·。电商,假货一度占到70% [N]。鲍静,2009(02)B21金融版。
[3]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动力网,2010-03-10。
[4]艾瑞最新统计。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淘宝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7]《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