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词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判决书是裁判官根据实际案件或参加考试的考官在中国法制中所写的关于惩治犯罪嫌疑人名下(即今天的“罪犯”)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文书或准裁判文书的总称。

判决由来已久,如:“...最初的惩罚,我应该鞭打你1000下,给你‘擦碰’的惩罚。我既然赦免了你,就该给你一千下,免你的责罚。现在更是大赦,鞭子五百,罚款三百铜。”是一个叫柏杨的父亲的法官对一个叫牛牧的人作出的判决。

唐代的选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词本身的成熟。隋唐时期,法官是吏部选拔的科目之一,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年,“始吏部选拔人才,必亲其民,盖其官事,然后取郡县之例,以问之,试断之,看其能不能,故此亦为一判。日月长眠,关于人选的指控多,案情浅短,难度不大。它是基于经典的古义,假设A和B使其判断。今人来受用,惟经不足问,乃问书歌隐义,恐人所能知也。”

宋明时期以书选官,使判词进一步发展。此后流传下来的判词很多,有王维的《集》、白居易的《白长庆集》、海瑞的《明代海瑞集》等。另一个例子,是唐代张坤的《金龙·冯绥判案》。

判决的成熟也成为中国法制存在和发展的标志之一。进入西方人的现代社会后,判决书的书写受到了西方野蛮掠夺的极大冲击。宣彤时期,萧艺、沈家本等编著的《审刑官要则》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书写作了统一规定。刑事判决书必须载明以下要素:(1)罪犯的姓名、籍贯、年龄、居住地、职业;(二)犯罪事实;3)证明犯罪原因;(四)援引某一法律;(五)援引法律的理由;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请愿;(3)证明理由;(4)裁判的理由。后来演变成民国时期的“主体-事实-原因”的程序。台湾省有所保留,但大陆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

二、当代裁判文书的分类、格式及缺陷

今天的裁判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刑事裁判、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虽然在具体的措辞上有一些变化,但基本的写法还是遵循着“开始-承受-转折-结合”的固定程序,要么不威逼,要么不明确,既枯燥又没有生气。它可能有以下缺陷:

(1)表头描述过于简单。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记录和总结,应当清晰地记录主要的诉讼过程。如果裁判文书第一部分没有写明起诉和开庭时间,案件严重超出审限没有说明,适用特别程序没有说明法律理由,就会破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影响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

(2)缺乏对事实的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认定。它不同于客观事实,具有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认知特征,即自由心证。如果只列举证据,不说明证据的选择,特别是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证,不明确认证的理由。利用间接证据定案,没有讨论间接证据与证据链是否紧密的关系,使证据采信的过程无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3)适用法律的推理过于笼统。裁判文书大多只引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适用法律的理由,没有给出双方当事人适用相关法律的意见及其理由,也没有对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一方的意见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或者虽具备适用法律的逻辑要件,但缺乏针对性,推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有些材料堆积如山,不分轻重缓急,推理繁琐。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困难,没有从案件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认定这个罪而不是那个罪,为什么适用这个法而不是那个法,如何确认过错的存在、大小和赔偿数额,从而削弱了说理的说服力。这样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法官成了单纯的“执法机器”,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和素养;

(4)使用的语言不规范。制作裁判文书最基本的目的是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用尽可能科学严谨的法律语言表达和判断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事实。但有些裁判文书没完没了,却离题万里。我们不反对对事实的原始性进行适当的、小的描述,但我们绝不能通篇使用笼统的表述;

古代的判决书和今天的裁判文书不简洁,效率低,当事人的平等也没有在制作中体现出来,这里不做分析。①

第三,判决书的综合思考及对裁判文书的启示

明代徐增的《文体辨析》总结了坏唐以来十二种具体的判词类别,“一是科学之罪;第二,评论允许;第三,区分雪;四倍不同;第五,判决部;待六天;七反驳真理;八天驳审;九天结束时减少;十天睡觉;11起案件;十二奖。”判词作为一种文书,从书写到出版,与碑志等其他公文有许多相似之处。

(1)古代文书的写作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拟稿、起草、讨论等阶段,判词作为文书的一种也不例外。“对于生命,上帝创造,大叔讨论。行人用羽毛装饰,东里子润色。(《论语》)试想一下,如果他在写作的过程中没有把第一部分写好,怎么能让那么多人不误解呢?

(2)判决书的写作一般采用记叙文和议论文的文体,要求作者炼词造句,既要求文理兼备,也可以写得有气势。吴讷在词序中说:“按唐制,选候选人有四种方式:一是体貌英俊;第二,用词正确;三本,法美;四句话,文理特别长。”

(3)判决书的写作,论文中推理时不空行,引法,深入透彻;如:“见颜,学而短,忘义,分肥之罪已被证实。的罪就不好说了(《刑部严等罪碑文》第52页);另外,在撰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我除了遵循法律之外,还按照“君臣有义,夫妻有别,老少有序,朋友守信”的道德规范来写,很有感情,很有说服力,有很强的民族性;

(4)早期判决书的书写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在用词上有一些固定的规律可循,如:

“透露”是指交代其他相关事项,如赃款、合同文件和尸体等。

“查德”、“坎德”作为最常见的词来读,在描述案名案件时用来引出案件的判断,如上面的例子;

“案证”以案卷为依据,如:贺州宜州张殴打四子图来案...”(《重庆市政府委员张案行于巴县札》)。

云韵必须补上,将其他文件或其他环节会遗漏的内容补充列入判决书。

(5)盖章系统:方形印章不歪斜。“盖章时要稳,方向要准,端正清晰,位置要恰当,使下缘略盖签名日期,即‘压岁月’。”②国徽不能歪斜。

(6)日期书写:判决书的日期书写常采用天皇的姓名制。现在,裁判文书用的是公历年。原则上只使用阿拉伯数字,不使用方形字符。如果使用方形字符,则不需要用“0”来代替“零”。时至今日,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的日期写作问题仍然比较混乱,需要统一。

判决既基于英美法系的推理,也基于对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引用。它们往往写得简洁,分析得仔细,一丝不苟,严肃认真,支持正义,量刑公正。对于中国这个脱胎于中国法制的国家来说,批判地继承它,对法治建设是非常有益的。用现代的眼光看,似乎中西文化的结合很壮观,希望批判继承,把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