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中国人民在国内外举办的对党、国家、行业、地方有重大意义或者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展览、比赛、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档案的利用和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应急处置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第五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档案管理收集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便、开发实用有效。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或者保障措施。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应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还应当遵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处理或者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集中保管、编纂、开发和提供利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档案。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第十一条档案部门、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共同推进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档案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对在重大活动和应急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由档案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备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工作任务(或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国际、国家或地区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会、推介会等会议和展览;

(二)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综合性体育比赛以及其他重大杯、联赛、锦标赛、锦标赛等赛事;

(三)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五条责任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形成档案文件。使用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第十六条责任部门应将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确保应收尽收、回款到户: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设置及分工文件、工作制度、计划、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以及各单位根据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3)业务数据、官方邮件、网页信息和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碑文、活动标志、证书、奖状、纪念册、奖牌、奖章、证书、匾额、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