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史论文模板
一、新自然法的启示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是对西方自然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意识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时期用于不同的目的。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20世纪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马里丹、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他们的新自然法理论(或价值论)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了自然法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都认为法律要讲究一定的必要性,法律的发展要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德沃金的权利论,都关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起源或基础、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手中都有一张“价值表”,为应然法的制定和评价提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本身是一个价值体系,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非常重视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他们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一个理想的框架和模式。
第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
在现代,分析法学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区分“实际上这种法律”和“应该是这种法律”,侧重于实证法的逻辑分析而不作相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本质上是主观的,所以只能是相对的;人们无法用理性知识来回答关于法的普遍性和最高价值的命题;对于自然法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是“一种自欺或一种意识形态”。(4)既然他对正义持道德怀疑和不可知论的态度,(5)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正当性”,一门纯粹研究法律结构与价值无关的法学(所谓“纯法学”)应该成立,“去描述它的对象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基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去规定它应该或不应该如何”。6哈特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
特殊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则,以奥斯汀的分析经验法学为重要理论来源,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关但“不一定相关”,法律应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区分法律的有效性与法律的不道德性,以反映除道德之外的法律的所有其他复杂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的法律“理想国”带回了实证主义的现实世界,在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中使用了更多的新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在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和采纳了其他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第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是一种基于社会学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潮。“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理解和研究法律问题”⑦社会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迪吉、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联结主义”理论,体现了社会本位价值观,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以提出“活法”观点而闻名于世。在他看来,这种“管理社会本身的法律”,虽然没有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可以防止纠纷的产生,也可以用来解决纠纷,而不需要国家法律机构的帮助”。⑧他提请人们注意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的意义。)之外的国家制定法到社会秩序,摆脱了“纯”法律规范分析的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心引向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律理论被认为是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的功能概念代替逻辑概念,主张“有用即真理”。他还提出了法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发人们注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实际效果,强调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注重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的内容;并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责任”,其面向社会的立场、研究方法和法律社会化的视角,对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的社会变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四,总结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谈到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毫无疑问,它们最大的意义在于它们自己——许多法学家通过继承前人和他们敏锐的思维,创造了一个法理学思想的汪洋大海。虽然它们不是真理,但它们是人们永远探索真理的阶梯。无论是宏观建构还是微观探索,都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财富和无尽的启示。具体而言,三大法学派的意义如下:
(1)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真理是任何时候人们经验的总和。法律就像一个有很多大厅的建筑,很难用一盏灯同时照亮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像一盏照亮法律大厦的灯,“看起来就像是山脊边上的一座山峰”,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法律的形象。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承认三大法律学派。
概括为法律中不可分割的三个要素,它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内容上,而且更为珍贵的是,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了解、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提醒人们,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法律的价值支柱和道德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从而避免法律实体正义的丧失和法律退化为纯粹的技术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注重对“实在法”的研究,对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以及法律体系内各种要素的统一等命题作出了深入的探讨和突出的贡献。他们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是后人研究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效,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他学科的关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取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务实态度,深刻地影响了西方乃至整个世界的法学发展趋势。当然,三大法学派的贡献再突出,也不能成为大写的真理,而只能是局部的、相对的。但是,站在历史的尽头,用“后知后觉”的口吻去批判他们的局限性,是没有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去发现他们谦恭地付出了什么。我们得到了什么?应该怎么用?除此之外,没有更大的价值。
(2)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形势的要求,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切总是因为某种需要而产生;而它产生之后,首先必须服务于这种需求。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需要而产生的;说到它们的意义,首先要满足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中“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经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它们带来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和严密的逻辑体系来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势力给全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世的价值。⑩“善与恶”的法律只会帮助他人滥权害民。在此背景下,新自然法应运而生,法律的道德、正义、权利等“老话题”得到重新评价,保证了法律的价值。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瓶颈”,经济危机不断爆发,各行各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闭关锁国法”都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炮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打破“法制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趋势。法律社会学“对症下药”,崇尚社会本位,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此自问世以来就受到改革者的热烈欢迎。在“需求”最迫切的美国,它成了长期统治法律领域的学派。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都源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也为这一时期提供了“自持之势”。
,即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3)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和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理论,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法学的三大流派,除了法律社会学形成较晚,没有“新”与“旧”之分。另外两个学校可以命名为“新”。不用说,凯尔森和哈特的分析法学是在奥斯汀“旧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的“祖传”理论,又相互吸收了一些合理因素,呈现出趋同的趋势。比如,与古典自然法相比,新自然法少了“形而上学”,多了“可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的要求;新分析法学批判了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法的价值的存在,即“自然法的最低内容”,显示了对自然法学理论的吸收。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借鉴,使得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没有因为历史发展和自身缺陷而被淘汰。而是以一种比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更合理的新形式。西方法学就是在这种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的。它们继承和服从传统,即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同时又紧密地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更新自己,从而产生和完善了适合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其他民族所热切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的启示。
时间随着星星的移动而飞逝。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殿堂已经500多年了。上世纪初,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从“古老传统的社会制度向现代文明过渡”。虽然“外国经验不能代替中国经验”(13),但没有人能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市场经济中社会关系的* * *相似性,以及西方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先进性和普遍性。建立健全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知识。在借鉴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关注西方法哲学,因为它是法律文化的首要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知识”,系统代表“行动”。不知道的想不出行动。14.现代西方法学三大流派的法律思想是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包含了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在我们虚心向西方“求道”,从虚无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学习西方现代法学流派绝不是一种奢侈的娱乐;它的“实体”思想,它的法学研究方法,甚至它的学术精神,都应该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学习。以排外和傲慢的态度盲目对待西方法律或“只为其用,不为其体”地盲目移植西方法律,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做的是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哲学的“真实性”,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从而发掘西方法律的“活的灵魂”为我们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