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论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过错,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纵观合同立法对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
当然,它是合同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更为重要
它具有现实意义和讨论价值,因为前者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解决,而后者不是,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确认;还有,关联
合同过失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是合同责任完整性的标志。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
德国法学家耶林最早系统地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1861年,他在自己主编的《叶林法学年鉴》第四卷上发表了《结社》。
合同过失、合同无效和合同不完整时的损害赔偿”
本文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指出“法律不仅保护
现有的合同关系和正在进行的合同关系也包括在内。
否则,合同交易将被暴露且不受保护,合同的一方将不会
避免成为另一方疏忽或不注意的受害者...因此,有关各方要对自己负责
因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认为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当
信托损害赔偿。“叶林创立的缔约过失理论可以这样说
它是合同法理论发展中的一个创举,是现实生活中的合同之因。
瑕疵自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它为使承包责任制更加完备提供了理论基础,使之可以作为合同使用
人们提供更普遍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一点,各国才建立了这一理论。
法律的重要影响。此后,德国、意大利、日本、希腊和其他国家的人民
《法典》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次出现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本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应对合同无效负责,并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制定了《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
该财产应归还给遭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
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文章表明,我国承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但
没有规定合同不成立时和合同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说
还不完整。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1999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在第42条中颁布,
第43条和第58条进一步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补充了缔约过失责任,但合同是在合同成立的条件下订立的
还没有涉及到责任的丧失。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合同已经订立,
在这个过程中,一方有缔约过失的问题,但另一方可能会着急
需要合同履行的结果而不主张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
赋予当事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我们的国家
合同法应该对这个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和侵权。
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规定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钟发方法
法律行为理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引起的。
人与人之间有一个默示的契约,或者是基于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这本身就是
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理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这其实是所有法律责任的性质,不是合同。
疏忽所特有的。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
更合理的原因如下:
侵权理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所以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如
在责任构成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侵权责任完全一致。
,必须有亏损行为;当事人有损失;行为和损失
有因果关系;而且当事人都有过错。但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常见的。
侵权行为的不一致:如果比较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对当事人是正确的。
人们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因为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有一种
一定程度的信任,而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事先没有接触的人身上。
之间;同时,侵权责任也仅限于过错的证明和限制,而受害人
比合同责任更难获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目前流行的一种通论,认为缔约
过失责任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的义务,但先合同。
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担责任
通知、合作、保护、保密等一些义务。,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
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责任。该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它把握了先合同的含义。
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应当借鉴
上述两种学说的合理成分,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
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双方协商)的特殊侵权责任,所以立法
基于这种特殊性,应当在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特殊规定。
议事规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前的合同义务。缔结/签署条约
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在此之前,它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而后者是签发
合同成立后出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这是理论上的
虽然可以很好的区分,但是还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
明确性: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的产生时间。有
学者们主张“要约的效力说”,即先合同义务因要约而产生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