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与银行合作简介

一、信托企业与银行合作背景(1)业务手段上的互补性。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企业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唯一可以跨产业、货币、资本三大市场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业务手段多样灵活。

但由于我国整体经济进步水平较低、融资成本高、营业网点少等因素,以及我国信托企业长期定位不清,其行业规模较小,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项目资源相对匮乏。虽然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银行的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非常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约束。最突出的是业务边界非常严格。除了存贷款等传统业务,创新业务需要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的匮乏构成了开放格局下我国商业银行在与海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并积极接近市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企业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以及政策约束的不同,使得它们的经营方式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一定能实现优势互补,赢得合作。

(二)行业重叠由于历史渊源和当前特定的市场环境,大多数信托企业作为地方金融机构,选择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具有信誉好、危机低等诸多优势,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市场空间广阔、需求巨大的产品。银行资金紧急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其配套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企业的关键业务领域有很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部分关键业务的市场定位非常接近,为双方业务合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3)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信托业管理办法》,信托企业的业务范围紧急包括委托资金的信托;动产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企业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财富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受委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其他中间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

信托企业上述广泛而独特的业务手段和业务范围,为与银行的深度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它们既可以灵活运用信托的融资功能,直接为银行开展的各种传统贷款业务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又可以结合信托的其他功能,与银行创新的联合贷款、银团紧密结合,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为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

二是信托企业和银行迫切的合作方式和动机。信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原本是基于信托企业的实际需求,所以大多以信托企业作为紧急发起人,明显具有单向性和不平衡性。随着信托企业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加强,以及信托制度优势的逐步显现,双方的合作逐渐呈现出互动、双向的特点。银行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的金融手段,主动与信托企业合作,积极参与金融信托产品的创新,甚至用信托思维解决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创造了更多新的金融产品。具体来看,目前信托企业与银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合作:

(一)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信托事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营业网点和客户优势。当遇到较大的资金需求时,单靠自己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自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首只信托产品以来,大多数信托企业都选择银行作为其信托资金收付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他们利用了众多银行网点的便利;另一方面,凭借银行在社会上的良好口碑,信托产品可以很快被投资者接受和认可。对于银行来说,理财产品的长期稳定发行意义重大。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增加金融品种,提高客户资金回报率,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但由于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政策的影响,银行自身财务投入有限,产品收益和资金投入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一直不稳定。由于运作方式的灵活性,信托企业可以提供收益相对较高、危机可控的股权信托产品。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可以满足不同危机偏好投资者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代理销售费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这种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企业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合作空间更加广阔。

(二)银行托管信托资产信托企业在发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方面不断进步和规范,委托银行托管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根据《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进行托管。非现金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以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目前新成立的资金信托都是委托银行保管信托资金。由于信托资金规模可观,信托企业会与指定的商业银行合作,保管募集的信托资金,可以大大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而且由于信托企业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时一般会设计严格的危机防范措施,要求资金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以保证到期信托资金的安全,因此这部分增加的资产是危机低的优良资产。

这种合作模式之所以迫切,是因为监管政策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单向性,信托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为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信托企业与商业银行创新推出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该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信托进度的流动性问题,创造了信托企业、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多赢”局面。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基于信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可以凭信托合同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金额根据信托项目状况和信托合同标的物确定,最高可达合同标的物的95%。

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信托企业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适当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业务机会,提高市场份额,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批优质信贷资产,增加资产规模;委托人满足了信托期间变现信托资金的现实需求,因此可以说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名副其实的双赢之举。

(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为基础。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充足率不得低于4%。如果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甚至可以对其进行接管或重组或撤销。虽然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配股、可转债或次级债充实了资本,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导致市场负效应,发行次级债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通过与信托投资企业这种天然的特殊目的载体合作,对部分优质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操作,可以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因为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并没有增加,银行在扩大业务的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增资来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目前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不匹配,导致流动性危机日益加剧。信托企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表外资产,同时获得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从而消除或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危机的压力。

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模式,商业银行可以以部分利差的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贷款的周转率,增加银行的收益率。利用特殊目的信托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负债管理平台。银行可以根据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灵活做出安排,信托企业可以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逐步建立创新的业务模式。

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托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发挥重要作用,增加资产管理规模,利润较低,而银行主动性强,有现实需求。

(五)项目联合融资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银行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对信托资金的使用也没有限制。所以他们的业务互补性很强。对于一些银行看好但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可以推荐给信托企业,由信托企业在危机可控的情况下为项目提供资本金股权融资。项目资金到位后,银行会根据项目进度发放项目贷款。因为是银行认可的项目和客户,为了推动信托企业的融资进度,银行可能会对项目的后续贷款做出承诺。这种合作模式集中在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上,尤其是在国家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内需的宏观背景下。大型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巨大,仅靠自筹和财政资金无法满足,这为信托企业提供了业务进步的良机。

(六)银信互联金融《集合资金信托事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事业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人是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数量不超过5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鉴于信托企业的急用客户为自然人客户,以及我国经济进步水平的实际情况,再加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起点低,没有人数限制,信托企业的大型融资项目需要与银行对接,即通过双层信托和银信对接。

对于银行批准的项目贷款,银行在考虑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等问题时,也会与信托企业做银信对接产品。银信挂钩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与信托企业存量信托项目直接对接的产品。在与信托企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将交易危机降到最低。由于银信挂钩理财业务严格定位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投资信托项目形成的资产也严格定义为表外资产,真正实现了危机隔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因此,银信挂钩理财业务才是商业银行真正的表外资产管理业务,根本不需要占用商业银行的头寸或其他资产。

这种合作模式巧妙地利用了双层信托的原理,将信托企业与银行紧密联系在一起。自2005年第一只银信合作产品问世以来,短短几年间,银信合作市场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据公开资料统计,2008年6月65438+10月至6月65438+10月,银信联合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为2553款,预计全年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披露其单款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按照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整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银信合作整体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

(七)股权相互渗透随着信托企业和银行创新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金融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相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式会越来越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会越来越大。加强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拓宽双方的业务范围,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必然途径。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渤海银行,募集金额为5亿元用于购买渤海银行10股权,期限为20年。另一方面,银行为了延伸业务范围,增强业务竞争手段,纷纷收购信托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3月,中国金融机构已经或正在洽谈收购的信托企业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浙江国投。其中,交通银行收购了湖北SDIC,民生银行收购了陕西SDIC,建行投资了浙江SDIC。信托对中国人寿的收购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与新疆SDIC、中国工商银行、中融信托的重组正在实施中。外国金融机构也对中国的信托业虎视眈眈。巴克莱集团入股新华信托将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苏格兰皇家银行已选择入驻Su I Trust,英国安石投资已与北国投资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相关政策建议(一)完善信托业配套法规目前实施的信托法是信托关系法,不是信托法,信托业缺乏统一的实施标准。欧美等信托业发达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明确信托、信托业和信托机构的法律边界,推进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二)统一的信托监管制度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连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业务,都是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实际上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由于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导致“条块分割、多策并举”,在资金门槛、投资者数量、业务限制等方面的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金融秩序混乱。相对而言,信托企业开展信托业务的监管是金融行业中最严格的。

(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登记是设立物权信托的必要条件。《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登记的,应当依法登记。未按照前款规范进行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不补办,信托就不生效。”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企业在办理信托业务时面临困难,导致信托设立出现法律危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会影响信托业的进步。

(四)完善信托业税收制度在信托税收制度方面,对信托主体地位的确定还存在一些分歧,相关税收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信托对象形式多样,信托关系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现有的财产和会计制度没有对信托作出相应的规定,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和税制不明确,给各类信托业务的发展带来困难。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信托业务税收管理办法,促进我国信托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