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从1789到1875的政权更迭简介。
从1789年到1875年的86年间,近代法国产生了12部宪法,平均7年左右被更换1次。法国宪法的频繁变动造成了政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民主* * *制和独裁制等。,并且出现过三个立宪君主制,两个帝制和三个* * *制。
1789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代表金融资产阶级的立宪派向封建领主妥协,制定了1791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确定了国家主权和三权分立两个原则;国王是最高行政长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受到很多限制。他必须服从国民议会、宪法和其他法律。国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司法权应由选举产生的法官独立行使,任何时候国会或国王都不得行使司法权。1789宪法建立的君主制,虽然与旧势力有所妥协,但不是旧制度下的封建君主制,而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由于法国封建势力的顽固,与人民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及新旧势力之间缺乏长期的妥协,巴黎人民发动了第二次起义,推翻了存在了三年的君主立宪制。在1792年9月22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各阶级、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的斗争依然尖锐复杂,修宪依然频繁,经历了吉伦特、雅各宾、热月党、监督执行政府四个时期。
1793年,激进资产阶级代表雅各宾派将革命推向高潮,制定了1793宪法。这部宪法规定法国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制,国民议会的权力至高无上。1794热月政变后,执政的大资产阶级通过制定* *和三年宪法,削弱了* * *和政权的民主内容,要求全体人民为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放弃权利。1795宪法确立了议会制度。
1799年,拿破仑在雾月发动政变,建立执行政府。形式上他保留了* * *和政权,实际上是军事独裁。他多次制定和修改宪法,完成了从* * *和到君主制的演变,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制。君主制在1804宪法中有明确定义。
拿破仑被推翻后,法国政治制度再次经历了君主立宪、和谐与君主制的交替演变。1814年《钦定宪章》颁布,再次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但这种君主立宪制是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1815年复辟的波旁王朝颁布的《帝国宪法补充法案》试图恢复拿破仑的帝制,但被法国人民发动的七月革命推翻。
1830七月王朝的宪章重新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限制了王权。国王的权力来自人民,国王掌握实权,但只是行政首长,不是立法首长,所以法律不能废除;议会扩大了权利,有权发起立法;内阁对议会负责。
1848年七月王朝被二月革命推翻,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通过1848宪法重建* * *和政权。然而,第二个* * *和政权只存在了三年。1851,65438+2月,路易·博纳马发动政变,1852年,宪法改为* *成为“第二帝国”。1870年,第二帝国颁布了《关于修正帝国宪法的法令》,该法令与1815年的《帝国宪法补充法》一样,试图通过修改宪法作为帝国体系崩溃前的补救措施来实施所谓的“自由主义”改革,但为时已晚。
第三共和国于1870年建立,但究竟是实行* * *制还是君主制,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经过资产阶级、群众和保皇派五年的艰苦斗争,1875年,议会终于通过了第三共和国宪法,* * *二字正式写入宪法,从法律上肯定了第三共和国的* * *和政权。
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颁布后,法国成为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国,1875宪法也成为法国最长寿的宪法。这部宪法由三部宪法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关系法。宪法规定法国是议会制国家,以法律巩固了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这部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内容如下: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都享有立法权,但金融和法律议案应先交付众议院表决。内阁必须获得众议院的信任才能执政,否则必须辞职;内阁是一个权力很大的行政机关。除了提议立法的权利之外,它还有权独立发布命令。因为法国政党众多,很难在众议院获得多数席位,所以议会对内阁的这种命令是不能撤销或改变的,但法国内阁也不敢轻易解散议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然而,宪法颁布后不久,总统的权力实际上逐渐减弱,它不再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权力显然转移到了内阁。1875宪法使法国成为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国。
从1875宪法确立* * *和政权开始,持续了近一个世纪的法兰西政权之争宣告结束。但是,* * *和政权本身经历了从议会制、政治体制到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政治体制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