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篇论文怎么写?
如何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摘要:探索中国法治建设之路,出发点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国情,必须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因此,必须以马克思的主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铸造法治精神;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借鉴具有普遍价值的西方方法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至上;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今中国,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已成为人们的认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国家的建立已经具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因此法治建设被提上了历史日程。所谓法治的抽象,表现为过分强调法治的一般性和* * *性,而将法治的一般性和* * *性定位于西方法治观念之上。因此,如何建设中国的法治,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探索中国法治建设之路,应当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法治问题上,需要注意的主要国情有两个:一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 * *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次,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国社会的法治氛围并不浓厚,这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必须不同于其他国家,换言之,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主导意识形态,中国* * *生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因此,我们必须在整个法治建设中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中国* * *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与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区别。同时,法律至上是法治建设中最基本的价值和理念。没有法律至上,法治只能是空想。因此,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法律至上的关系,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治国家,但其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决定了其法治的资本主义性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高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根本的政治保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催生了发达的“市民社会”。以公民社会为主导力量,西方的法治正通过自然进化而日趋完善。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中国未能形成强大的公民社会。因此,中国的法治不能等待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自发发展。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历史能动性会非常突出,而自觉地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就是历史能动性的鲜明体现。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之所以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是因为一些人长期以来把党的领导视为“党干一切”、“党的权力高于法律的权力”,以至于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的关系没有理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党与法的关系存在以下问题:“1,严重的党与法不分,许多党组织直接指挥法制机关。很大程度上是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2.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因为党委直接干预处理法律问题,容易干扰司法独立。3.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和配合。4.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养人们的法律观念。“[1]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依法治国,改善党的领导,克服党为所欲为的做法,改变党的权力高于法律权力的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就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的意识。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理顺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属于人民,既在法律上,也在党的领导下。宪法和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体现了人民的根本意志。党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它的最高宗旨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以,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不一致的,而是一致的。党是否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不能在宪法和法律(即人民意志)的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就会背离人民的意志,失去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资格。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五大重申了这一根本原则,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说明党的各级组织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的决议政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的决议政策决不能代替宪法和法律。第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增强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铸造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最深的根在人民。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不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建设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这使得法治建设既有必要性,又有艰巨性。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也由于中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中西方的法治理念有很大不同。中国人法律冷漠,西方人法律至上。中国人把法律当作治理人民的工具,而西方人把法律当作维护权利的工具。中国人无视法律,惧怕诉讼,而西方人重视法律,喜欢诉讼。历史上,中国人民期待“诚实正直”。即使在现代,中国人遇到困难,也往往想到找政府,而不是去打官司。因此,“上访”成为中国多年来的一道独特风景。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灵魂。由于法治精神的缺失,中国的法治建设似乎举步维艰。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有学者指出:“法治精神是实现法治的另一个因素。法治精神是尊重和支持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设每个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就可以形成一种氛围。氛围久了,就会变成习惯。只要这个习惯没有养成,法治的实现就不靠谱。真正的法治是以这种习惯为条件的。”经过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洗礼,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当然有所提高,但要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教育中国广大民众,扩大民主权利,提高民主意识,彰显法律至上,塑造法治精神,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和强大力量源泉。第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法治的基本标志。相反,不受限制的权力和监督是人治的象征。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要树立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来制约和监督权力,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但还很不完善,主要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实践中,政府滥用权力时有发生,腐败也滋生蔓延。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传统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制和法制,而是“刑不如医”,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百姓的工具。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是民官平等,所以政府必须受法律约束。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既是对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反思,也是对完善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积极回应。换句话说,它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现实(即现状)的反思,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定位(即方向),因此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