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2)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具有独特的意义。他公开声称,他想为一个几乎被推翻的观点恢复名誉,这个观点认为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和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传统的科学价值中立观是建立在科学工具的成功和大多数人的共识之上的。怀疑价值判断的认知功能的一个原因是它们不能被科学方法所证实,而在福柯所论述的伦理观点中,强调人们在伦理问题上不能达成普遍一致或多数一致。许多人认为,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但事实上,人们是不可能认同一个随意选择的科学理论的真理的。很遗憾,许多人对科学和许多理论一无所知。至于科学工具的成功,科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因此科学的合理性不能由此推导出来。所以用工具主义和多数主义的成功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不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观必须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可接受性依赖于“连贯性”和“实用简单性”等认知优势。因此,至少一些价值术语不仅代表了使用这些术语的人的感受,而且代表了它们所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术语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员对理论的“态度”,那么像“恰当的”、“充分证实的”、“最有效的解释”之类的东西也必然是完全主观的。因为理性的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数更客观。所以,至少这些价值术语有一些客观的用法,也就是一些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道德判断的主观方面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客观原因,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确定的答案,有些科学问题可能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有些价值观是真的,有些是假的。“总之,有些价值观(和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的,有些观点肯定不如别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伦理探究是客观的,它不同于坚持根本没有不确定性的无知。”[6]

可以看出,普特南力图从两个方面说明科学与价值之间的融合、统一和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实证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和价值完全割裂开来的观点,而是坚持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一致性、合法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与科学的客观性和多样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观的角度来看,普特南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观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知而言,任何概念框架的选择都是基于价值的。在选择一个框架来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时,人们的道德价值会首先涉及到很多因素。所以真理的理论是建立在理性的理论之上的,理性的理论是建立在我们的善的理论之上的。?

普特南试图将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没有放弃现实的客观真理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没有接受事实值两分的传统观点。他的观点属于价值真理论的一种形式,是对传统实在论在本体论上只强调真理是对现实或事实的纯粹客观描述的批判。它告诉人们,对直科学的追求并不是一种与人类价值无关的中性活动。

那么,我们能像相对主义者断言的那样,完全否认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区别吗?显然不是。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一个价值负载,每一个价值都承载着某一个事实。后一个命题表明,没有客观基础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所以这里的价值和传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读,预设了不同的结论。从根本上说,价值既有主观属性,也有客观属性,单纯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有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和价值只有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才能统一。

当代西方哲学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在我们面前展开讨论,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参考。

从本义上讲,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所以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无畏的,不需要迎合某些个人或社会群体的口味,所以采取的态度是合理怀疑。研究没有禁区,所有看似确凿或有理有据的事情或结论,都有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怀疑的对象。即使在研究过程中有可能否定自己之前的结论或偏见,也就这样吧。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所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社会科学的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为了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运用了归纳法、统计法等许多科学方法。虽然归纳法是一种不靠谱的方法,但是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还是经常使用,包括统计方法和其他科学归纳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观的追随者就不一样了。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概念、原则和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服务,所以他们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不敢怀疑或质疑既定的传统和信仰。其方法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前提出发,推导出脱离实际的结论。因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虽然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法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文字或漂亮的口号,其实质是空洞的,思维不符合逻辑,往往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法在意识形态上只有纯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可以随意打扮的姑娘。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前者是指更接近自然科学的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可以运用实证研究和统计学。后者指的是更具文化特色、更具价值判断的学科,如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这些学科往往离不开特定文化的价值观。但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人文学科越来越要求客观、科学,即采用更科学的方法和论证方法。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是一门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20世纪的科学家们提出了伦理学不能脱离现实生活的任务,伦理价值的前提要来源于现实生活的伦理。所以,如果人文学科还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层面,总是自说自话,不能像科学那样广泛反复地比较讨论,显然是落后的表现。

把人文社科仅仅当作特定社会群体的知识,是他们利益的集中体现,甚至提出所谓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实际上是把这些学科降低到没有普遍意义的私学层面,与占星、风水没有太大区别。一门学科只有成为可以研究、讨论和验证的跨文化知识,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可能会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征而考虑到一些价值因素,从而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一门科学都有一些基本的公理、原理、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及相关理论中的国家、政权、民主、权利等概念,民意调查中使用的统计方法和一般的数理逻辑方法,都属于这类基本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只是科学研究中一种高不可攀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脱离了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没有真正的价值意义。但是,这仍然不意味着科学研究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观的束缚或影响,阻碍认知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类认识的差异和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在时间上也是不同的。可以说,只有解决了较低层次的事实与价值的相对区分问题,才能实现较高层次的统一任务。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处于主客体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较低层次的状况。比如,伦理学几乎没有离开规范伦理学的阶段,目前对人们实际上是如何处理或对待人际关系的描述性研究很少,一般还停留在从抽象规范演绎的层面。诚然,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伦理学,它仍然需要从事查明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价值中立的研究,以避免将伦理学的“应该”误认为“是”。在传统伦理学的研究中,事实和规范难以区分的情况就更多了。比如,有人把典籍中写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际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没有指出两者的区别;有些人甚至把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功于孔孟之道,对这些国家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伦理道德做出如此草率的总结,可见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匮乏。

至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存在事实与价值混淆的情况,分不清该判断什么和该判断什么。有些人不明白政策宣传和事实认定的区别,只是把“应该”当成“是”,不明白意识形态和科学不是一回事。质询、调查、事实报告的相对中立立场,尤其是在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还是相当不足的。有时候会用情感代替法律判断。比如一个新建的小城市,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长期以来,他们被要求加班,休息时间很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方面采取了一些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但也有研究者写文章将这些归结为“善良与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中的一些成果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这里请注意“善良不合法”的表述,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制事实判断。如果你有点现代科学常识,就不会这样理解问题。因为事实是,首先,这些规定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行为人的动机是好是坏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通过判断动机的价值,显然很难说服人们为违法行为辩护。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在中国社会历史上,在“百家争鸣”时期,多种思想并存,相互竞争。源于民间的知识可以为一些统治者所用,但并没有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一切知识才被打上官方的烙印。这样一来,历史、文学、哲学都无法摆脱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统治方法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律和政治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比如天文学为皇帝制作历法服务。西学经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入中国时,官方思想严重僵化落后,采取抵制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文化变革,官方意识形态的枷锁才最终被打破,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中国生根发芽。但是,近百年的历史仍然是一部争取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相对独立的斗争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落实到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历了各种曲折,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有些人习惯于凌驾于一切和书本之上,其实并不现实。他们甚至没有勇气面对现实。他们创造了许多指鹿为马、篡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服从命令为技能”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克服传统体制的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获得真知。

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普遍存在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两者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统一起来。但在更低的层面上,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关注两者的区别是更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性,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进行粗略的区分。

所以,问题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客观性和完全的主观价值看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还处于接近主观价值的一端,需要努力向客观端靠拢。当然,谁也不能指望达到完全客观的理想状态,只能尽力达到更高的客观性。反之,没有客观的自觉要求,混淆了科学和主观价值,连最起码的科学性都无法保证。

注意事项:

[1]论文发表在《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英文版1949自由出版社,第1-47页。

[2]亨佩尔:《科学中的评价和客观性》,载于科恩《25年概览》,第277页。

[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英文版,第150页。

[4]胡克,悉尼:《理性、社会神话与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中译本1965,第34页。

[5]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中译本1988,第218-223页,169页,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