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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有起有落。从198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开始,只有中国PICC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并形成一定规模。前10年保费快速增长,第二个10年收益直线下降,呈倒“U”型曲线。总结起来,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1)恢复试点期(1982 ~ 1990)
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PICC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并一度提供了多项农作物和水产养殖保险。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积少成多、巨灾之年有备无患”的经营原则,以不盈利为目的,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整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试点几十个农业险种。1988保费收入达3.5亿元。
(2)高峰期(1990 ~ 1994)
从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到1994,PICC很少关注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润,根据各地的需求开办了很多农业保险。到1993,农业保险险种总数近百个,保费收入达到8.3亿元,农业保险发展达到历史最高峰。但巨额保费伴随着赔付率,其中农险赔付率为116%,赔付率为56%。但与1986年达到136%的派息率相比,并不是最高的一年。
持续萎缩期(1994 ~ 2003)
1994之后,中央财政要求PICC全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并,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财务会计制度,全部与经济效益挂钩。此时,PICC开始考虑调整农业保险结构,对一些高风险、高亏损的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赔付率随即下降;但与此同时,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减少,太平洋、平安、未来等所有保险公司都没有投保农业保险。从1982到2002年底,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付支出70.4亿元,赔付率接近平均水平的85%。加上经营管理费用,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国家从1996开始免除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微不足道。
这一时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险种从最多时的近100个下降到不足30个。自PICC改制以来,农业保险业务已逐步关闭,而中华联合财险勉强维持。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占总保费收入的0.12%。农业保险深度小于0.05%,农业保险密度小于1元。
㈣改革时期(2004年至今)
2003年6月,安盟保险公司获准在成都设立财产保险分公司,这是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外资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全国1专业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与国内原有农业保险业务运作的重大区别在于,安心保险将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广、商业运作”的模式。除传统的养殖和水产养殖保险外,公司还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村居民健康保险等。,实行“以险养险”的政策。一旦公司遭遇巨灾,无法通过再保险承担,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支持。此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垦区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新一轮农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启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代理政府和与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大部分试点都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背景,但并不完善。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77亿元,比2003年下降18.86%。
应当肯定,农业保险发展23年来,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教育农民现代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和技术,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毫无疑问,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与当前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农民增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背道而驰,形势堪忧。一方面农民急需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不愿意提供。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充分,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农民的需求,与中国这个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相称。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业总产值占GDP的20%左右。它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的加速萎缩,凸显了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与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的原因有很多:
(一)有效需求不足,可持续发展缺乏动力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同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打击也更加严重。虽然很多农民有投保的愿望,但总体来看,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农民经济收入普遍较低,有的地方农作物保险费率高达9% ~ 10%,对于目前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保费高、赔付难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大部分养殖户保险意识不强,现代风险管理理念较少。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有人将保费与乱收费、乱摊派联系在一起,认为买保险会增加经济负担。
第三,农业保险单一。保险公司对其规模控制严格,条款陈旧,操作困难,赔付低,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门槛较高。农民很难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陷入了没有保险的尴尬境地。
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窄、规模小,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定律”的要求,为农业保险供给的不稳定性奠定了基础。
(二)有效供给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高风险、高赔付率是近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首要原因。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供求失衡引发的经济风险,还包括个人或群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引发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重,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其次,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缺乏技术基础。由于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平衡,农业保险缺乏确定费率的损失统计和精算依据,导致保险结构调整滞后,难以分散各种风险。
再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营利性偏离了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的目标。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在中国,只有中国PICC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从事农业保险,基本上是以商业模式运作。尚未享受政策性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无法也不愿意承担高风险的农业保险责任。其他追求“利润增长”经营策略的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业务。
(三)缺乏政策支持,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主要以“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的方式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但农业保险尚未纳入农业风险救助机制的范畴。
其次,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很少。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营业税,和商业保险是一样的。国家没有配套政策来支持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业务。财政补贴的长期缺位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发展。在国外,许多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救济、农业信贷、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给予农业保险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比如美国从1995开始,为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向19家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仅靠商业保险公司来拓展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都是很难的,因为其风险大、成本高、盈利能力低。农业保险必须改革。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虽然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一系列的政策环境、制度基础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了健康顺利地发展农业保险,必须澄清和解决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抓紧农业保险立法,形成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现行《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国的保险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保监会可以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对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试点进行保护、支持和规范,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
(二)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形成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保障。
传统农业保险(养殖和水产养殖保险)是政策性业务,经济效益低,但社会效益明显。中国应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三)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形成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保障。
中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很大。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根据国际经验,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纯商业化运作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因此,现阶段应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必须发展多种组织形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突出政府在诱导制度变迁和有限财政支持中的作用。开展农业保险应依托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条件选择经营主体形式。首先,当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当地政府将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时机成熟时,农业保险业务将逐步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建立政策性的地方乃至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其次,在农业保险基础好的地方设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
第三,选择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探索合作制基础上的互助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最后,继续引进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如安盟。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业务时应明确定位。也就是说,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试图在商业框架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会重蹈当初PICC经营农业保险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