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足球场踢路人谁负责?

在公共足球场踢路人的责任界定如下:

1,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区分的是场地。如果是收费足球场,被踢者是通过非正常方式进入的,那么作为特殊足球场,被踢者应该被视为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会倾向于要求踢球者按照公平责任赔偿10%左右;

2.如果是一般的场地,就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侵权的主体、侵权的行为、侵权的后果都是存在的,没有故意挑衅、故意无聊的判断人(一般不可能),那么赔偿责任是肯定跑不掉的,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另外,你说的这种病确实很难证明,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机制,除非被踢者能够举证或者要求法官调取老人的病历证明老人之前有耳疾,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侵权民事责任一般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符合本条);

2.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此条不一致);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符合本条);

4.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后果发生(此条不一致)。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未预见损害后果,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符合本条)。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确定是当事人踢的,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学生和未成年人,则由当事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赔偿的多少要看对方受伤的程度,一般以医院的病历和医药费为准。如果双方对数额有异议,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群众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第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120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