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用车案例分析报告

争议焦点:承运人装载舱面货物时能否享有免责和责任限制权;船舶管理过错与货物管理过错的区别。

1.a应赔偿甲板上装载的10车厢的损坏。赔偿金额为20万美元。

分析:A在未经B同意的情况下在甲板上装载了一些汽车,不符合航运惯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对依照前款规定在舱面装载货物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舱面装载货物,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者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10号车,A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所以应该全额赔偿。

2.对于10车厢因车厢内碰撞挤压受损,A不需要赔偿。

分析:由于风浪较大,车厢内10车厢移动,相互碰撞挤压,经鉴定完全报废。

事后查明,承运人在车厢内配载汽车没有任何问题。

这10车的损坏是因为沉船,承运人免责。因此,A不必赔偿10号车的损失。

3.对于海水浸泡损坏的10车,A不需要赔偿。

分析:这10车的损失是船员在管理船舶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属于船舶管理的过错,A不用赔偿。

4.对于10车厢因坠入舱底而损坏,A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2,000美元。

分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被水打湿的车厢搬到二层船舱。但在移动过程中,操作吊车的乘务人员因持续风阻和过度疲劳而误按按钮,导致10车坠入舱底,全毁。

为了过分损害而转移货物,属于保管货物的行为。此时发生的过错属于货物管理过错,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B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该车大连到岸价为20,000美元/辆;这辆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

b没有直接提供提货单证明车价,说明没有在提货单上写车价。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每件或者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每千克为2计算单位,以较高者为准。但是,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经由托运人在装运前声明并在提单中载明,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约定,赔偿限额高于本条规定的除外。

计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因此,A应赔偿的金额为40000*1.3=52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