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逃税

当前建立中国税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税收信用缺失是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但从现实来看,当前税收信用立法的缺失、权利义务的错位、税收执法诚信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纳税人

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扰乱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新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虽然我国在税收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科学的税收信用体系,是我国完善税制和税收法治化的需要,也是我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国民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迫切任务。

一、我国税收信用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税务机关普遍开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纳税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整个税收领域的信用缺失现象依然严重。可以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纳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税收诚信立法的缺失或不足

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还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主要问题有:一是缺乏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造成了对守信者的保护不足,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也极大地制约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二是税收立法中关于信用的规定明显缺位,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法等涉税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过于灵活,容易导致税收执法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和司法的不公平,破坏税收征管和纳税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与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使纳税人滋生了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从而逃税。对于纳税人和用税者来说,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应尽的义务,不仅不能得到纳税人的认可,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对税与税关系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的扭曲现象频发,使得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益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缺失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一些违背公信力、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二是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比如国税部门查地税部门再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查账,一查就是几个月,效率低下,对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很大。三是部分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标准、适用法律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现行纳税评估标准和“双定”定额核定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人为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纳税信用环境。

二,建立税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诚信纳税。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需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税收抵免制度包括税收抵免和税收抵免。从纳税信用的角度来看,纳税信用制度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程度,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征管方式。给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更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以纳税信用低的纳税人为重点,加强征管,从而节约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税收信用的角度,要求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服务,文明执法,诚信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条件。同时,要公正执法,使诚实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人改善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求

诚信意识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有效益信用的一面。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经济交流的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减少信用调查和验证的费用和开支,防止因为对交易者的信用产生怀疑而减少社会经济交流。守信的人也会因为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也具有这一功能。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抵免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税收抵免政策的建议

严格执法、讲信用、重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纳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赢得纳税人信任的关键。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分明的责任制,建立对纳税人失信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制度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要具体到每个人,职责明确,权责分明,严格岗位责任制。

2.优化纳税服务,抓好纳税服务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硬件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意在传统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加强税收抵免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收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变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

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的调整要努力与市场机制的建设相协调,让市场去做它力所能及的事情。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使政府从经济建设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转变,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色。

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上,结构性减少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支农惠农支出。

3.细化预算,加强预算安排和支出的全过程监管。编制预算时,在大分类下尽量设置几个款、项、目,细化支出项目,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不诚信纳税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而丧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加大不诚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人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企业或个人有纳税信用不良记录时,会自动转入税收征管系统(CTAIS)作为“纳税不可信企业”,重点检查监督;二是上述“欠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为正常的、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时,从重处罚;第三,建立制度,公布税务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四是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纳税信用信息共享。

(四)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合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人力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越有可能选择相应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成本,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指导,提供税收协助。

(五)完善纳税信用评级管理。

2003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激励和监控措施、考核组织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一是在税收管理上对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管理;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尽快对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认可;第三,国税和地税要尽快享受信用评级信息,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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